关于从我校选派干部
到县级团委挂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切实加强高校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帮助高校共青团干部在深入基层、面向青年的工作实践中了解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情、增进与基层和群众的感情,根据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决定从全省各高等学校中选派干部到各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工作的总体安排
1. 名额分配。根据共青团山东省委、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关于从全省高等学校中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的通知》要求,我校选派挂职干部名额为3人。其中,省内挂职科级干部(含七级、八级职员)1人(截至2010年12月符合学校规定晋升八级职员条件,但尚未晋升八级职员的干部也可报名),省内挂职副处级干部1人,赴青海省挂职干部(含七级、八级、九级职员)1人。
2. 选派条件。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现在共青团岗位工作或有从事共青团工作的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备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能吃苦、有奉献精神。
3.挂职岗位:各县(市、区)团委副书记,副省级城市的县(市、区)团委副书记。由组织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选派干部的任免程序。
4.挂职工作期限。选派干部的工作期限为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
二、选派干部的工作任务
1.认真了解情况。选派干部要对挂职所在县级团委及其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情况进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摸清区域内各类团组织的基本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2.系统介绍经验。选派干部要结合全团已有的典型经验以及本校的有关经验,向基层团组织进行介绍,并在当地努力培育若干个基层工作典型。
3.扎实推动工作。选派干部要指导、协调所在县级团委积极推进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简称)、民办院校建立团组织。加强与所在县级团委的沟通交流,并注重利用本校的人才、科研、资源等优势,切实推动当地有关工作的开展。
4.积极探索创新。选派干部要积极配合所在县级团委主要负责同志,探索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有效资源配置方式和组织动员机制,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发展后劲。
5.努力锻炼提高。选派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青年,在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锤炼作风、经受磨练、增长才干。
三、选派工作的具体规定
1.干部在挂职期间,由学校、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
2. 选派干部挂职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挂职期间,符合条件的挂职干部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
3.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挂职期满前,由接收单位作出鉴定,学校进行考核。选派干部的考核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4.选派干部的住宿原则上采取寝办合一的方式,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用餐统一安排在机关食堂。学校给予适当补贴,原则上省内跨市挂职的,每月不低于500元,每月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在学校所在市挂职的,每月不低于300元。有条件的县区也可给予适当补贴。
5.到青海省挂职干部,享受青海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选派干部进青后,每人发给一次性装备补贴3000元,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700元,所需费用由学校负担。进青前由学校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援青干部的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往返路费由学校承担。
四、选派工作程序及有关有求
1.报名安排:挂职干部的选派,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请有意参加选派工作的同志于
2.确定人选:团委将报名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经党委遴选研究后,确定选派干部名单上报团省委。
3.分配单位:团省委对选派干部名单审核后,结合个人意向,统一分配挂职单位,并进行相关培训。
4.有关有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选派工作,充分认识选派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鼓励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干部报名。干部要珍惜机会,着眼长远,这是向基层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广大团员青年学习,提高工作能力的难得机会。
附件:选派干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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