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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学生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董喆发布时间:2016-09-12浏览次数:196

各学院(系):

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校学生2016—2017学年的参保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凡取得中国海洋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及非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均可自愿参保;

(二)2016级本科、硕士、博士新生在取得学籍、经采集参保信息并缴纳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后,方可享受《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2016级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及档案未转入中国海洋大学的研究生不可参保。

二、参保待遇

(一)参保学生享受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如门诊意外伤害报销、门诊大病报销、本市住院报销、原籍、异地转诊住院报销等;

(二)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80%,本人负担20-30%;

(三)参保学生享受学校医疗补助相关待遇;

(四)未尽事项,执行《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三、工作要求

信息采集

1、本科生

本科生登陆中国海洋大学“学工在线”http://xgzx.ouc.edu.cn“学生医保申请”模块申请,“是否购买保险”处选择“我同意参保”,2016级新生需填写身份证到期日(参照身份证反面的准确信息)及手机号码,点击“确认提交”。如不同意参保,需提交书面弃保声明,详见“(二)弃保声明”。

2、硕士、博士研究生

请各院(系)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医保参保基础学籍库》(附件1,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单独发邮件),核对确认本学院参保研究生名单,其中,2016级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及档案未转入中国海洋大学者不可参保。请各院(系)在“2016—2017学年是否参保”一栏进行标注(“是”或“否”)。2016级新生须填写身份证到期日(参照身份证反面的准确信息)及手机号码。

(二)弃保声明

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学制内一次确认、按学年逐年缴纳参保费用自愿参加青岛市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因参加其他医疗保险或个人原因拟放弃的学生,需将填写完整的《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学生放弃参加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声明》(附件2,一式两份纸质版)交至所在学院。一份学院存档备查,另一份以学院为单位送至校医院。

(三)缴费标准

青岛市2016—2017学年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10元/人(青人社﹝2016﹞46号文件),学校筹资为学生代缴纳60元/人,学生个人实际上缴费用为50元/人。

(四)提交时间

9月20日前,本科生完成“学工在线”网上确认,学院将电子版硕士、博士研究生参保名单发送至校医院,并向校医院提交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弃保声明。

本科生信息采集工作咨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霍明云,电话:66782575;

研究生信息采集工作咨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董喆,电话:66786621;

参保相关事宜咨询:校医院王建新,电话:66782440(崂山)82031572(鱼山)邮箱:hdxyywjx@163.com地址:崂山/鱼山校区校医院二楼预防保健科


附件1: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医保参保基础学籍库(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单独发邮件)

附件2: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学生放弃参加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声明

学生工作处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校医院       

2016年9月12日 

附件2: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学生放弃参加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声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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