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建设 | 极地与深远海问题研究团队:第7期“中国海大国际法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发布者:徐晓琨发布时间:2020-06-04浏览次数:310

61日下午,“中国海大国际法学术沙龙”利用线上会议平台成功举办,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副研究员尹洁受邀做了“极地大陆架划界形势分析”的主题报告。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中国海洋大学极地研究中心的全体师生,以及国内150多名从事极地研究的学者、研究生参加了沙龙。沙龙由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董跃主持。

  

在报告中,尹洁副研究员结合多张大陆架外部界限数据图片以及多个划界案,运用其自然科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丰富知识背景,图文并茂、清晰直观地阐述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实体内容和适用程序,从其个人角度分析了南极外大陆架划界形势和北极外大陆架划界的最新进展,提出几点问题思考,对中国参与极地治理提出了可行路径和有效应对措施。 

报告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制度、南极外大陆架划界形势、北极外大陆架划界最新进展和问题思考四部分。  

尹副研究员首先结合相关数据及图表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制度谈起,从定义、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定、特殊规则——洋脊规则等实体角度简单介绍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具体内容,并结合丹麦北法罗群岛划界案(埃吉尔海岭)和冰岛划界案(雷克雅内斯脊)对洋脊规则进一步阐释,从而对深洋洋脊、海底高地和海底洋脊的具体规则适用作出相对应的结论;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职能、建议等程序角度对已通过国内立法但尚未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的情况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8款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之后为进一步阐释南极外大陆架划界形势,尹副研究员全面、细致地介绍了1961年《南极条约》第4条及南极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提出《南极条约》第4条第1款并未否认南极存在领土主权,因此并不能否认南极大陆架的存在,并对比分析了主张国(澳大利亚、挪威、阿根廷、智利、英国、法国、新西兰)关于南极大陆架主张情况及部分国家针对划界案的反应。为更清晰直观地分析划界案主张情况,尹副研究员对澳大利亚南极领地相关主张进行了详细分析,并认为使用距离公式难以主张200海里外大陆架,因该区域沉积物厚度较厚可适用沉积物厚度公式。之后尹副研究员从环北冰洋国家提交划界案情况及部分国家针对划界案的反应,探讨阐述了北极外大陆架划界的最新进展情况,并结合多图对加拿大、丹麦、挪威、俄罗斯等国的具体大陆架主张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对南极外大陆架问题和北极外大陆架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如南极陆地附属大陆架的主权宣示及第76条适用的其他问题、次南极岛屿大陆架的委员会的认可使《南极条约》区域部分沦为国家管辖范围、北极外大陆架下的洋脊规则的扩大适用、环北冰洋国家瓜分海底区域使公域问题转化为区域问题等,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作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国和《南极条约》协商国积极参与极地治理、有效应对极地相关事务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沙龙讨论环节,董跃副院长首先对尹洁副研究员前来汇报交流表示了感谢,并从报告内容的专业性、细致性、前瞻性等方面做了点评,并对南北极大陆架划界是否有互动联系、国际法上如何处理北极大陆架划界案上的重合部分等问题进行了提问;极地与深远海问题研究团队的白佳玉教授则从跨学科的研究方法、细致的研究内容等做了精彩的点评,并对报告中澳大利亚的南极特殊提案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南京大学冯梁教授对东海大陆架划界案进展情况、冲之鸟礁大陆架划界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提问;浙江大学法学院王森博士对北极外大陆架划界形势下国际海底区域问题与尹副研究员进行了探讨。更有多名不同高校的专家学者也分别从海洋地理科学背景下洋脊与海槽的相关内容、法律意义和科学意义上的大陆架区别等方面提出了问题。尹洁副研究员一一进行了回应。 

沙龙是中国海大极地研究中心原国际法学术午餐会”根据疫情进行调整后的延续,同时也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大海洋发展研究院支持的重点研究团队学术活动之一,并且兼顾研究生特色课程“海洋与极地法”的在线教学。沙龙所讨论和发布的观点主要是学术性的,仅是报告人和与谈人个人学术成果和思想的交流,不代表相关机构的观点。据悉,该沙龙将在本学期每周一下午持续邀请国内外从事海洋与极地法律问题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进行学术报告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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