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卫先:《自然资源权体系及实施机制研究》 - 中国海洋大学

成果荟萃 | 刘卫先:《自然资源权体系及实施机制研究》

发布者:徐晓琨发布时间:2020-11-17浏览次数:518

刘卫先:《自然资源权体系及实施机制研究》



一.主要内容与观点

第一,探讨生态整体主义视角、可持续发展观念对自然资源利用的要求与约束,透视生态整体主义视角下自然资源的双重“身份”和价值。生态整体主义视角与可持续发展观念一脉相承。虽然可持续发展的定义繁多,但其核心理念是一致的,那就是使人类能够永续繁荣地生存在地球上。但是,人类永续繁荣的前提条件则是地球自然环境处于完好状态,而地球环境的完好状态又有赖于作为地球环境要素的自然资源的保护。在生态整体主义视角下,自然资源具有双重“身份”和价值,即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资源和作为财产的自然资源,也即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

如果把可持续发展理念与具体的自然资源利用行为结合起来,那就是要求人们在保护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前提下对自然资源加以高效节约的利用。换言之,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中,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要保护,这是利用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必要前提;在此前提之下,还必须尽力节约和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只有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观念对自然资源利用的要求。

第二,自然资源是一个整体性范畴,是整个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如果从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来看,自然资源确实属于人类的“共同遗产”。但在生态整体主义视角和可持续发展观念下,这种共同遗产并不是随意取得和利用的,而是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社会的合作管理与保护。换言之,对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当然由主权国家管理控制,而对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外的自然资源,则应由各主权国家合作管理和保护。所以,对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外的自然资源权体系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对国家主权范围之外的自然资源主张权利;其次,对国家主权范围之外的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即从自然资源中提取的财产,应当为全人类共同享有,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独占;最后,所有国家、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承担起维护自然资源生态完好性的义务,以实现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国家对其享有主权。在生态整体主义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经济上的所有和行政上的管理控制这两个并行的方面。这两个方面分别对应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所以,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权体系主要包括:

首先,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拥有管理权,即主权国家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之生态价值的管理和维护,这既是主权国家的权力,也是其应当承担的一种责任。其次,国家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拥有垄断权,即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但作为国家主权体现的国家之自然资源经济所有权只不过是一种抽象的拥有,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所有权。

如果把这种抽象的拥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所有权,首先必须把自然资源特定化,使其可以成为法律所有权的客体。当自然资源被特定化之后,即成为法律上所有权的客体之后,国家可以自己保留这种所有权,国家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把这种所有权分配给其他任何法律主体,包括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最后,虽然各主权国家对其主权管辖范围内之自然资源经济价值享有至高无上的所有权,但由于自然资源之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而具有不可分性,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利用会损害其生态价值,而国家又负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责任,所以,国家在行使其自然资源经济价值所有权时应当受到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限制。

换言之,对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而言,主权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生态管理责任时刻伴随并制约着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经济所有。并且,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之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直接体现为广大民众的环境利益,而其经济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广大民众维持生存的必需品,而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国家及其政府负有保障民众生存和福利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对内而言,国家不仅应当负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义务和责任,而且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拥有也应受到广大民众基本生存权的制约和限制,也就是说,国家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拥有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为所欲为。

第三,在生态整体主义视角下,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主要应归国家所有。对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由于其明显的公益性和不可分割性而导致其不可能成为任何人的权利客体,但任何人都可以从其受益,这样就造成普通私人对这种价值的保护一般没有主动积极性。保护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只能依靠对集体负有责任感的机构、组织等。但是,由于对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保护与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利用密切相连,在少数情况下(如对私有林的保护)对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保护与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保护具有正相关性,但在通常情况下二者都是相冲突的,即具有负相关性。

所以,在具有正相关性的情况下,对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保护可以通过产权经济激励和控制并举的方式进行,而在具有负相关性的情况下,要保护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就必须限制其经济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主要归国家所有更有利于保护其生态价值,也即更有利于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探究国外具有代表性国家自然资源权制度因应环境危机而出现的变化给我们的启示。通过考察典型国家自然资源权制度在环境危机之后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而做出的改变,我们可以发现蕴藏在变化中的一些规律,其中最主要的是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国有化趋势增强,国家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控制与限制权力。这些启示可以为我们理论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现实佐证。

第五,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实中存在重大缺陷的自然资源权制度如矿业权制度、水权制度、“排污权”制度等分别进行反思和重构,进而指明在生态整体主义视角下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本质。

第六,在自然资源权的实施机制中,政府、市场和社会公众分别处于不同的角色和地位,其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不容质疑,而政府主导作用的有效发挥得益于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和监督,市场只起到补充的作用。

  

二.创新之处

本成果的主要创新在于基于环境保护视野下自然资源的整体性和非财产性构建旨在实现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权体系,并以该理论对我国现有的矿业权、水权、排污权、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等理论观点进行检视和重构。

  

三.社会影响

该成果的核心论文先后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全文转载3篇,累计被引用110余次。其中自然资源非财产性的观点与我国目前国家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提法高度一致。

  

四.作者简介

刘卫先,男,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和研究;先后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法学论坛》《政法论丛》《东方法学》《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等CSSCI来源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部分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刊物转载和转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项目2项;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2部。主要研究方向和学术观点为:第一,环境法基础理论方向,强调从生态整体性视角探索环境保护的法律措施,主张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路径;第二,自然资源法方向,强调从环境保护的视角进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主张在环境保护视角下自然资源同时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权体系,以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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