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教师
科研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学校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设立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教师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为规范专项管理,发挥好专项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报条件
A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在编在岗教师。
B类:具有副教授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下在编在岗教师。
每位申请者同年(同批次)限报1个项目,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2个项目的申请。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 已获得国家级项目资助;
2. 已获得中国海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教师科研专项或培育专项资助。
第三条 申报及评审
学校在每年暑假前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可以自由申报,学校按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海洋大学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海大字〔2011〕20号)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后,应及时开展项目研究,科学安排研究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项目经费分3期划拨。前2期划拨经费额度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总额不超过项目立项批复经费总额的80%,第3期划拨经费额度视项目完成情况而定。当期拨款经费须在拨款当年使用完毕,对于未使用完毕的项目经费学校将予以收缴。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加强与校内外专家的交流,经过学习交流和深入探讨后,若需调整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须填写《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教师科研专项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报文科处审批。
第六条 从项目立项第2年开始,学校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参加学术会议、走访专家、举办研讨会情况;已开展的工作、研究进度及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经费使用情况;下一步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七条 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论文)和最终成果发表、出版时,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项目负责人若发表涉海成果,工作单位须同时标注“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
第八条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且书稿已完成70%以上,其负责人须积极申报教育部或国家社科后期资助等项目,如未获批准则可申报学校的出版资助。
第九条 申请结项条件
A类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或以上):
1. 在研期间获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2. 已完成《项目申请书》中承诺的事项,同时在《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目录》收录期刊中发表学术论文1篇;
3. 项目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奖或市厅级社科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B类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或以上):
1. 在研期间获批国家级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2. 已完成《项目申请书》中承诺的事项,同时在《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目录》收录期刊中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C级论文1篇;
3. 项目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奖或市厅级社科成果一等奖。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级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可以申请提前结项。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延期结项,须报文科处审批,延期申请只能1次且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将被终止,收回已划拨的结余经费,不再拨付预留经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文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教师科研专项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docx
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年度检查表.docx
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教师科研专项结项审批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