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为做好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通知发布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20-2022级本科生,2021-2022级研究生。
二、认定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依据;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不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综合考虑学生生源、民族和年级、专业属性等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三、认定机构
学院成立以分党委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班主任、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提交困难申请的学生不担任代表)组成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四、认定标准
(一)综合考虑学生家庭收入、支出、债务,生源地总体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1、特殊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无法提供在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2、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在读期间需要的学费和住宿费,但无法提供基本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3、一般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在读期间需要的学费、住宿费和部分基本学习生活费等费用,但不足以满足基本学习生活所需的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重点认定对象:
1、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严重者;
4、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患重病,治疗费用高;
5、家中劳动力少,经济负担沉重者;
6、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或残疾人家庭子女;
7、其他原因导致无力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
2、不按要求如实填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拒绝核查者;
3、消费金额、结构不合理或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不当行为者。
五、认定程序
1、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名单在班级内公示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批准。
2、学生根据班内通知在学工在线填写申请。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系统导出的《认定申请表》,参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充分调查了解班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将认定情况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班级内公示。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申请,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若学生对学院认定工作组处理、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
5、学院每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夸大或谎报瞒报家庭经济困难等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