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学中心推荐本科应届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推荐本科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机制。为规范推免工作,进一步树立科学的评价导向,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中心成立推免工作组,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推免工作,制订本单位推免生遴选办法和实施细则。推免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生教学工作的中心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第二章 推免类别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推免类别
推免类别包括普通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在校研究生辅导员推免生和国防科工单位补偿计划推免生等。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信念坚定,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突出。
2.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素质。
3. 诚实守信,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或已按学校规定程序撤销处分。
4.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为“合格”及以上。
(二)学习成绩、专业素质等条件
1. 普通推免生
(1)一般学生
①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列所在专业前40%。
②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或雅思6分,托福85分;或通过相当水平的其他语种水平测试);体育类、艺术类专业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或通过相当水平的其他语种水平测试,下同)。
(2)申请特殊学术专长、参军入伍服兵役加分的学生
①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列所在专业前50%。
②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
2. 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
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由团委按照当年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要求确定具体条件。
3. 在校研究生辅导员推免生
在校研究生辅导员推免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在校研究生辅导员选聘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 国防科工单位补偿计划推免生
需符合国防科工招生单位招收要求及学校普通推免生基本条件。
第三章 推免遴选指标体系
第四条 推免工作注重对学生本科学习阶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学习阶段平均成绩作为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再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第五条 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因素纳入学生推免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表现。
第六条 各遴选指标认定及加分规则
1. 以学生本科阶段平均学习成绩作为基础性遴选指标,由各中心据实统计确定。
2. 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者,经武装部审核认定,在平均学习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
3. 学生科技竞赛获奖、获得的科研成果、发表的学术论文由学校统一组织认定、确定加分分值,分值最高不超过8分。
4. 学生在某一指标符合多项加分情况时,只能选取一项;学生在平均学习成绩基础上总加分超过10分时,按10分计算。
第四章 特殊学术专长认定
第七条 认定范围
学生参加科技竞赛获奖、科研工作获得成果、发表高水平论文视为有特殊学术专长。可作为特殊学术专长予以认定的事项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认定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科技竞赛、学科竞赛获最高奖(团队项目计前三名核心成员)、次高奖(团队项目最多前2名核心成员),学生本科阶段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发表高水平论文或以第一发明人身份取得发明专利。上述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国海洋大学。
第八条 学生与直系亲属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以及与学历、职称、职务具有明显优势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仅作为参考,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不纳入推免遴选指标体系的认定范围。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通知要求提出认定申请。
2. 学校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7人),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技竞赛获奖成果、科研创新成果、学术论文等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全程录音录像。
3. 审核结果在校内公示3日。
4. 通过认定的特殊学术专长纳入学生推免遴选指标体系,根据专家审核组意见给予相应加分。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给学校的推免名额,以中心学生人数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中心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专业建设水平、承担的拔尖人才培养计划以及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中心推免名额。
第十一条 中心推免工作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推免名额,结合本单位各专业具体情况确定各专业推免名额。
第十二条 研究生支教团推免名额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当年的通知确定。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单位补偿计划推免名额根据相关要求直接下达到指定专业。
第六章 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 确定拟推荐名单
1. 排名统计
中心测算各专业学生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与排名、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公示。推免生三年平均学习成绩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i科成绩x i科学分)/∑(i科学分)
(1)计算课程范围:
计算本专业教学计划(以下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教育层面的必修课、通识教育层面的8个学分、学科基础必修课和规定学分的选修课、专业知识教育层面的必修课和规定学分的选修课、工作技能教育层面的必修课和规定学分的选修课,其他课程不计算。
(3)本年度夏季学期成绩及9月的缓考、补考成绩不纳入计算。
(4)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课程学分经认证后可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提交课程认证申请,经所在院(中心)及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作为交流学习课程成绩及学分认证转换的依据,具体测算规则由学院自行决定。
(5)已修读学分数要求:截止申请推免当年8月,参评学生参与计算课程的学分数应至少达到成绩计算所有课程总学分的75%。
(6)非百分制课程分数认定:
五级制:优—90,良—80,中—70,合格—60,不合格—0
二级制:通过/合格—85,不通过/不合格—0
(7) 推免生成绩由班委及班主任共同监督计算,本人回避自己平均学分绩计算过程;与推免生有关的亲属回避整个推免工作过程,中心推免遴选工作小组代表现场监督,按照要求开展公示。
2. 个人申请
公示期满后,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每位申请者仅可申请推免生中的一种类型。
3. 资格审查
中心推免工作组组织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与推荐资格。
4. 遴选认定
中心、武装部等单位组织推免遴选指标的认定以及各类别推免生遴选。
5. 确定拟推荐名单
中心按照学校推免办法和本单位推免细则,依据推免遴选指标体系对学生在本专业内进行综合排名,结合专业的推荐名额,拟定推免生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公示及报送
1. 各系部将成绩核算结果在系部进行公示,中心将拟定的推免生推荐名单在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向中心推免工作小组反应。联系电话:66787196,电子邮箱wyn@ouc.edu.cn。
2. 中心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将本单位推荐名单报送教务处。
3. 教务处对各单位报送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学校推免领导工作小组审议批准。
4. 获批的推免生名单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5.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学校将推荐名单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推免生注册报名
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报名。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中心加强对推免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推荐条件、标准和方法、程序,切实保证推免生质量,维护推免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八条 学生对排名测算及最终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书面提请公示部门复议,逾期不予受理。公示部门组织复议,复议过程要详细记录,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由中心党委纪检委员以及各党支部纪检委员组成推免工作纪律检查小组,在学校监察处的指导下,对中心推免工作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确保推免工作政策规定透明、信息公开、申诉渠道畅通,切实保证推免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对在推免工作过程中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并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入学的,将有关查实情况通报录取学校,由录取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要对申请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操作。对发现有审查不严、违反操作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直接取得参加复试资格;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本校本科应届毕业生进行遴选,确定学生免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予以推荐。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科应届毕业生,是指通过国家普通高校本科生统一招生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础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基础教学中心研究生推免遴选工作小组
组 长:董士军
成 员:薛清元 陈 平 刘玉霞 王海涛 宋济汉
王新梅 王英娜 董 晓 初奕剑 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