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1月修订

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海大字〔2014〕15号)文件要求,为严格我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程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研究生范围
符合当年学校文件要求范围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入中国海洋大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以及以硕博连读方式入学的一年级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
1.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依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评审推荐。
三、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并能将知识内化为创新潜能。
5.创新思维活跃,发展潜力突出。
6、学业成绩优秀、科学研究成果优异、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7、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获得本年度一等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者优先考虑。
8.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1)本年度获得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
(2)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评选学年内累计离校时间超过150天者(公假、寒暑假除外);
(3)评选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者;
(4)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者。
9.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在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正式发表或者已经被录用并有DOI号的高水平研究论文(不含综述);或其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
(2)以第一或第二(导师第一)申请人获得具有应用价值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3)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科技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
四、评审机构
按照要求,成立由院(系)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系)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选的细则制定和评审等工作,负责向学校汇报学院推荐者的学习、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反映本单位在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申诉、举报等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接受全体师生监督。
五、评审原则与办法
(一)评审原则
1.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主要表彰激励学业成绩优秀、科学研究成果优异、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入中国海洋大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以及以硕博连读方式入学的一年级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2.参评研究生须参加公开答辩,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申请材料的情况和研究生现场答辩的表现,综合评价研究生表现,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参评研究生进行排序,确定评审结果和推荐名单。
3.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评审结束后出现被检举揭发并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该生在校期间校长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学金学校有权追回。
(二)学术成果认定办法
学术成果的认定参照《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相关学术成果及外语水平要求的规定》(学位[2006]1号,以下简称《规定》)、《最新-2012北大核心期刊目录》、《重要核心期刊目录(中国海洋大学)》、《CSSCI来源期刊奖励目录(华中师范大学)》执行。其中:
1. 已被SCI、EI、ISTP等检索机构收录的学术成果(不含综述),须提供学术成果的检索证明或检索网页,以及文章全文复印件;
2. 已正式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的学术成果(不含综述),需提供期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期刊杂志封面、封底、目录、文章全文;
3. 对于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根据《规定》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要求,须提交编辑部接受函(SCI文章须有DOI号)和PDF格式版面等证明材料,以及编辑部联系人和电话信息,并签署《研究生学术文章出版保证书》;
4. 科研成果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国海洋大学;
5. 参评研究生所提交的科研成果及相应支撑材料,应为本人博士期间获得的成果。特殊说明:以硕博连读方式入学的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可以符合上述要求的硕士期间成果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6. 科研成果及相应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即本次获得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研究生在以后参评中不得再次使用本次参评所使用的科研成果及其相应支撑材料。
7. 科研成果及相应支撑材料的有效截止日期为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答辩会之前。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包含答辩截止日期前所有符合条件、且在曾获得的其他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或优秀奖学金除外)中没有用过的学术成果,截止日期前所有学术成果只能用于除学业奖学金以外的其它奖学金中的一种类别奖学金的申请。
8. 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与社会资助类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或优秀奖学金)的申请关系:
(1)原则上当年获得学业奖学金(或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参加当年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社会资助类奖学金)的评选,同一年度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社会资助类奖学金不可重复获得。
(2)在申请除学业奖学金之外的其他各项奖学金时,原则上同一学术成果只能使用一次;申请人非第一作者论文如曾被获得奖学金者使用过的,则不能再用作支撑材料。在申请学业奖学金过程中,原则上申请人只能使用评选学年内取得的成果。
(3)对于同类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或优秀生源奖学金除外),原则上在读硕士期间(或博士期间)只能获得一次,除非第二次申报的成果是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重大创新性成果。
(三)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请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材料。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2.材料审核
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学校和学院评审的相关要求,审核研究生的参评资格,确定最终参评名单。
3.答辩评审
参评研究生以PPT汇报的形式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内容主要包括个人情况、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和社会公益活动表现,并接受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提问。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推荐名单。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评审方为有效。
4.公示上报
在学院内对推荐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果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有效期限内应当面或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院党委提出说明和相关证据资料,以便及时查证,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推荐获奖的初步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六、附则
    1. 本细则及未尽事宜由医药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在评审之前,根据国家与学校的具体规定进行必要补充或修订。根据上级新发布的文件精神对本细则的修订工作由医药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3.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版《医药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医药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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