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补充细则(试行)2017年1月修订

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海大字〔2014〕15号)和当年学校发布的社会奖学金评审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资助对象及金额
具体参照当年学校发布的社会奖学金评审文件中的要求。
二、奖励名额
依据当年学校分配名额进行评审推荐。
三、参评基本条件
(一)综合要求:
爱国守法,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及良好的思想品德,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二)学术类奖学金要求:
1. 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2.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修养,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标准参照《医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三)实践类奖学金要求:
1. 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2. 积极参与公益服务,对学院、学校,以及社会发展做出有益贡献;
3. 担任主要社团负责人、主要学生干部等满一年可优先推荐。
四、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请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的学生,由本人向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类别的要求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已经发表的论文的原件、复印件,网站截图等)及获奖证书等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必须由研究生导师签字后提交。
2.材料审核
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以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应充分考虑各专业方向的导师构成。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学校和学院评审的相关要求,审核研究生的参评资格,确定参评名单。
3.答辩评审
参评研究生须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内容应和申请类别相符,并接受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提问。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名单。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评审方为有效。
4.公示上报
在学院内对推荐名单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果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有效期限内应当面或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院党委提出说明和相关证据资料,以便及时查证,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推荐获奖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五、评审原则与做法:
1. 根据出资单位意愿,社会奖学金主要用于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优秀研究生。
2. 参评研究生须参加公开答辩,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申请材料情况和其现场答辩表现,综合评价研究生表现,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参评研究生进行排序,确定评审结果和推荐名单。
3. 申请人提交评审材料的最终截止日期为院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包含答辩截止日期前所有符合条件、且在曾获得的其他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或优秀奖学金除外)中没有用过的学术成果,同一学术成果只能使用一次。
4. 学术成果作者第一单位须为中国海洋大学,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对于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须提交编辑部接受函(SCI文章须有DOI号)和PDF格式版面等证明材料以及编辑部联系人和电话信息,并同时签署《研究生学术文章出版保证书》;
5. 社会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或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或优秀奖学金)的申请关系:
(1)当年获得学业奖学金(或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参加当年社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或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评选,同一年度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不可重复获得,社会奖学金中的学术类、实践类不可重复获得。
(2)对于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中的同类别奖学金,原则上在读硕士期间(或博士期间)只能获得一次,除非第二次申报的成果是院评审委员会认可的突出创新性成果。
6. 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评审结束后出现被检举揭发并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学金学校有权追回。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奖励资格自动取消:
(1)当年已获国家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者;
(2)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者;
(3)主动要求放弃奖学金者。
(4)申请奖学金时弄虚作假者。
(5)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票否决。
8. 申请人提交评审的纸质版、PPT等电子版材料将由学院存档、备查。参评者如果出现违反原则或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取消该生评审资格。如果发现有违反原则或弄虚作假行为,请在申报、评审、公示期间报告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学院党委,便于问题及时解决。
六、附则
1. 本细则由医药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在评审之前,根据上级新发布的文件精神进行必要补充或修订。
3.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版《医药学院研究生社会资助类奖学金评审补充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医药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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