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及学校关于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政策摘录

发布者:顾欣发布时间:2020-06-02浏览次数:5456

一、国家政策

国家博管办针对博士后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资助规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等,拟进站和在站期间满足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相关项目。

1.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旨在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又一重要举措,每年二月份左右组织申报,遴选400名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进入国内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给予每人两年共63万元的资助,其中40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经费,20万元为博士后科学基金,3万元为国际交流经费。

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其中面上资助一年评审两次,分别在每年三月和八月份申报,资助等级分为两个等级,一等每项资助12万元,二等每项资助8万元(社会科学类面上资助标准为一等8万元、二等5万元);特别资助分为站前、站中两种类型,特别资助(站前)旨在吸引新近毕业的国内外优秀博士进站,在前沿领域从事创新研究实施的资助,一年评审一次,每年的三月份申报,资助标准为18万元。特别资助(站中)一年评审一次,每年三月份申报,资助标准18万元(社会科学类标准为15万元)。

3.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分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和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6类资助,每年一月份左右发布申报指南。具体各类项目的申报要求及资助标准可关注学校每年的网站通知。

   二、山东省政策

山东省博管办针对博士后工作出台了《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等政策。

1.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结合国家实验室等重点科研基地,瞄准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重点资助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学科且符合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聚焦的十大产业领域项目,每年七月份左右申报,遴选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进入省内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省财政给予每人两年共40万元的资助,其中30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经费,10万元为科研经费资助。

2.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七月份左右申报,资助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项资助10万元,二等每项资助5万元,三等每项资助3万元。

三、青岛市政策

青岛市委市政府为推动人才强市战略,出台了《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等文件,针对青岛市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博士后流动站均给予了一定的经费支持,每年在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分两次申报。

1.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开展相应工作后给予5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已设站并招收博士后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经审核,每年给予每个博士后流动站5万元的科研资助。

2.对新进站的博士后承担的应用研究项目,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的,在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3.为在站博士后(不含在职人员)发放每人每年6万元的生活及住房补贴,发放时间以实际在站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4.对于出站后6个月内在青岛办理就业手续且落户在青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25万元的安家补贴。

四、学校政策

学校历来重视博士后队伍建设,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发挥博士后作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后备军和科技创新生力军的重要作用,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学校修订出台了《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政策,对博士后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博士后待遇

1.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重点资助类21-30万元,一般资助类16-25万元,出站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青岛市留青安家补贴25万元。

2.可依托学校申报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博士后面上和特别资助、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和省博士后创新项目等国家省市项目,入选后叠加享受相关待遇。

3.可入住学校博士后公寓,学校和所在单位在办公条件、子女入托入学、后勤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协助。

4.达到学校教师引进要求的博士后,可按程序申请相应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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