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87号人社部发〔2017〕20号鲁政办发〔2017〕44号文件精神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孔凡亮发布时间:2020-06-02浏览次数:1539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重点功能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4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我市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重要作用,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博士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创新的事业呼唤创新的人才。”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青岛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构建有利于博士后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培养造就了一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博士后青年人才队伍,对我市人才引进、企业和科研院所发展、科技进步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做好我市博士后工作,是推进完善博士后制度,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根本要求。

  二、推进完善博士后制度

  (一)完善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我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市公安、财政等部门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设站(基地)方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申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程序执行。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由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组织申报;申请设立基地和园区类工作站申请设立分站的,由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根据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组织申报。

  (三)充分发挥设站(基地)单位主体作用。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基地)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人员日常考核等。

  (四)建立健全评估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制度。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择优推荐基地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评估结果优秀的设站(基地)单位根据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评估不合格单位,建议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取消其设站(基地)资格。

  三、做好博士后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博士后人员进、出(退)站(基地)手续办理。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的博士后人员进、出(退)站手续由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其中按规定应当由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情况除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所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办理进、出(退)站手续。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办理进、出(退)站(基地)手续。

  (二)实施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注册地位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及博士后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资助。博士后资助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具体时间由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工作确定。

  (三)设站(基地)单位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工作期间,设站(基地)单位可按协议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基地)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四)做好国家、省级博士后资助组织工作。支持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后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有关规定,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按照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等资助。

  各区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博士后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我市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独特作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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