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劳社〔2006〕58号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劳发〔2006〕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职工已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其停工留薪期尚未超过《通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所规定期限
的,改按《通知》停工留薪期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受理和结论送达程序按《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劳鉴〔2004〕1号)及《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五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时,应安排就近鉴定批次确认。
附件: 1.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