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危化品
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一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领取、使用、储存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指导教师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申领
第四条 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严禁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申领必须按照学校危险化学品申购相关流程进行。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并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按量申领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储存
第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掌握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教师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实行“五双”制度,使用实验室要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存量及使用状况,严禁出售、转让他人。
第八条 严禁在科研、实验范围外利用危险化学品反应或合成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化学衍生物。
第九条 暂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存入危险化学品专用保险柜内。严禁将易相互发生反应的危险化学品混放。
第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尽量减少废物、废液的产生,应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废弃物。严禁将危险废弃物随意处理,要设置合适的场所暂存,等待统一消纳。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及时疏散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并迅速控制危害源,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学院报告。
第十二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实验室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擅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履行领用审批手续的;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不全的;
(四)未按操作规程使用的;
(五)储存危险化学品不符合要求的;
(六)私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实验、储存场所的;
(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不报告的;
(八)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发生事故,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安监部门依法处理。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