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司函〔2008〕45号 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议章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侯路路发布时间:2016-08-08浏览次数:51


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联席会议章程(试行)》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845


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示范中心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会议讨论建议,我司同意建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第一届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

现将秘书处组织制定的《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议章程(试行)》转发你们,请各有关高等学校和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积极支持配合联席会工作,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

联席会议秘书处联系方式:

电    话:010—6275141062751418

电子邮件:lianxihui@pku.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邮    编:100871


附件: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议章程(试行)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议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发挥示范中心优质资源的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实现共同发展的目的,经各示范中心协商,并经教育部高教司同意,决定建立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席会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指导,主要任务包括:

()探讨示范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研究示范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研究示范中心优质资源的开发与共享机制,促进各示范中心信息化与实验教学资源的建设;

()组织各示范中心之间的经验交流,促进示范中心之间相互沟通与合作;推动与其它国家(地区)高等学校之间的交流,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实验教学水平;

()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加强宣传,发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示范与辐射作用。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经教育部公布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即成为联席会会员单位。

第四条  示范中心负责人为中心会员代表,所在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为学校会员代表。所有会员均可出席联席会会议,参加联席会活动。

第五条  会员应遵守联席会章程,积极支持联席会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方式

第六条  联席会设立学科组和管理组。中心会员参加学科组,学校会员参加管理组。各组推举产生1名组长,1—2名副组长,由组长组成联席会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联席会工作委员会是联席会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能是制定联席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联席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联席会工作委员会协商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联席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对联席会工作委员会负责,按照本章程要求全面负责联席会工作。

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为:

()参与拟定联席会工作计划,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联席会各项工作;

()为联席会提供各种学术性帮助以及咨询和建议。

()参与组织探讨解决示范中心发展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为示范中心的发展提供建议;

()参与组织召开各类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充分发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八条  联席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立单位由联席会工作委员会协商推荐产生。秘书处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产生,原则上由管理经验丰富的实验室工作专家担任,对联席会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具体工作。

秘书处主要工作包括:

()拟定联席会章程;

()协助联席会工作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协助筹备和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

()负责联席会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提供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流服务;

()协助联席会工作委员会总结年度工作和提交工作报告。

第九条  联席会的活动方式为工作委员会会议、学科组和管理组会议、学校会员代表会议、全体会员大会等,以学科组活动为主,定期召开工作委员会会议。根据情况和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条  联席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发文,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代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联席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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