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大设备字〔2008〕7号
全校各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经2008年9月2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附件: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研究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实验室研究环境,充分发挥实验室及实验教学工作人员从事实验室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质量和水平,学校设立“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基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决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验室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是指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项目的评审和管理遵循“依靠专家、择优支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接受全校监督。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基金主要资助与实验教学相关的研究项目,支持的研究领域如下:
1.教学实验项目建设项目:系列研究创新型实验、开放性实验建设项目,以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实验项目的研究项目;
2.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实验技术及实验方法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3.实验室管理改革项目: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建设项目;
4.仪器设备研制项目:仪器设备与实验装置的研制、改造、功能开发及软件升级项目。
第五条 基金项目应目标明确、立意新颖、立论科学、内容具体,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应合理、可行;项目预期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在提高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水平、加强实验室管理方面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推广前景。
第六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的在岗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2.熟悉高校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等领域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在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特别优秀的,也可作为基金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基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学校于每年5月受理申报,6月组织评审。
第八条 基金项目申请人须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须对申报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择优推荐。《申请书》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九条 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只限申报1项由其主持的项目;参加他人作为负责人的申报项目,本人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另外申报项目。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同行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一般采用函评方式。学校实验室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通过同行专家评审的申报项目进行审议批准,审批结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学校发文公布,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的项目组须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和学校实验室工作专家委员会审议意见,对项目内容进行完善,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研究基金项目管理书》(以下简称《管理书》),《管理书》经院(系)审核并签字盖章 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管理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项目正式启动。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的实施时间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也可延长半年。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启动后,项目负责人要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院(系)应对项目实施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和政策支持,院(系)主管领导应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时间为项目立项当年12月份。项目组须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研究基金项目进展报告》,由院(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可继续实施;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组应提交整改报告,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实验室工作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继续实施,否则终止项目。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验收时间为项目立项次年9月份。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须依据项目研究计划,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成果进行总结,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研究基金项目验收报告》,由院(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结题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实验室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基金项目,应提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长时间申请,由院(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并提请学校实验室工作专家委员会审议批准。基金项目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否则终止项目。
第十七条 尚未结题验收的以及被终止的基金项目,其项目组成员不得再次申请基金。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硬件、专利以及获奖等,应注明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研究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同时,应将成果复印件及其它有关信息资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基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是:
1.学校财政专项拨款;
2.基金项目成果转让及其它相关的科技、社会活动收入;
3.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赠的经费;
4.院系从业务费及发展基金中资助的经费及项目组自筹的经费。
第二十条 基金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体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额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实验室工作专家委员会意见确定。经费分两次划拨,项目启动时划拨一半,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划拨余下经费。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和学校财务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经费需按《管理书》中的预算进行使用,超支经费学校不补。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购买项目实施必需的办公用品、图书资料、软件与硬件;
2.发表论文、论著费用;
3.印刷费、会议费、调研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第六章 违规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视为违规:
1.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擅自改变研究计划;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及院(系)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在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环节有弄虚作假行为;
5.经费使用不符合学校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规基金项目,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终止项目等处理。被终止的项目,项目组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如数退还已获资助的全部经费;同时,学校将减少项目所在院(系)下次申报基金项目的名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