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经学校正式建制,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依据一定的实验任务、性质和要求,设置一定的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由教学、科研、实验及管理人员有控制地进行实验和试验的场所。
第三条 我校的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及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是以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为主,其它任务为辅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以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任务为主,实验教学任务为辅的实验室,包括各级重点实验室及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室。
第四条 实验室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工作水平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各院系、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实验室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和学院(系)的决策与安排,根据教学计划、学期教学安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在学院的领导下,会同学系编制并完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项目卡片等教学文件,安排实验教师,准备好仪器设备及材料,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应积极支持和开展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项目、学生科技竞赛项目等课外科技创新活动,不断开发科技创新项目资源,不断完善实验环境,为使学生较早地接触科学研究过程创造条件。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等项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生产试验工作,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为科技创新、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建设、改革及实验技术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实验技术水平。实验室应当吸收教学及科技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设计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及研究创新性实验,不断提高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开发设备功能,不断提高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生产试验项目的能力,保障高效率、高效益、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负责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内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具体承担实验室建设任务;承担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承担实验室环境与安全、人员队伍、档案与信息、实验室运行维持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并根据学校及学院(系)的规章制度,结合各自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与完成实验室任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足够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中心化原则。实验室应尽可能集成化建设和管理,应设置规模较大、功能全面的中心化实验室,构建组织结构扁平、管理集中的实验室体系。
2、功能划分原则。各院(系)应根据本单位本科及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内容、科学研究的领域和方向确定实验室工作任务,并将实验室工作任务按一定规则进行分类,形成若干任务模块,再根据模块组合设置具有相应功能的实验室及其分室,构建呈现M个实验室支撑N门课程、S个科研平台特征的实验室体系。
3、开放共享原则。建设及设置实验室,在不影响本单位实验室体系整体功能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相同或相近学科的实验资源,尽量避免重复建设。共享性较强的实验室,设置在使用率高、师资和技术力量强的学科。
4、学科为本、设备优化、管理方便原则。实验室的设置,应充分注重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学科性质、设备布局、管理结构是影响实验室设置的三个因素,学科性质是实验室设置的首要依据,设备布局是实验室设置的直接因素,管理结构是影响实验室设置的重要因素。为保障实验室体系能够健康持续地运行和发展,应充分考虑三个因素之间的平衡。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中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设置、调整与撤销,要经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规划,要纳入学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应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规划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需求相适应。实验室建设要依据规划的方案按计划进行,应保证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队伍、实验教学、实验技术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实验室建设须按照立项论证、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的“项目管理”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属于学校“专项经费项目”,实验室建设须按学校专项经费项目及其它有关实验室建设的规定进行。实验室建设经费,除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拨款外,应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应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学校鼓励与其它院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等联合共建实验室。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论证和实施,承担实验室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建设经费管理工作。院系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具体的实验室建设任务。实验室依托院系建设、管理和运行,学校根据学科分布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控规划布局和资金投入。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各院(系)院长(主任)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担任;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管理及大型仪器设备布局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实验室工作委员会附设实验室工作专家委员会,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各院(系)负责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及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代表,实验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管理及大型设备配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学术、技术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系)两级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调配实验资源、构建实验支撑体系、提高实验资源效益,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校层面的实验室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2、组织开展实验室工作研究,为学校相关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为院系实验室工作提供咨询。
3、检查督促各学院(系)、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实验室运行效益评估,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
4、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实验室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建设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管理工作。
5、主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实验室环境设施建设,检查监督实验室安全工作,为实验室提供安全技术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6、负责仪器设备、物资的采购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批一般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拟定及论证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组织采购工作,负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仪器设备及物资的资产管理工作。
7、会同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人员定编、定岗、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8、主管实验室档案与信息工作,负责实验室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发布。
9、负责组织实验技术研究及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10、协助海洋监测中心做好实验室计量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系)由一名副院长(主任)主管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一名高级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副院长(主任)开展工作,并应委派一名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室工作秘书。学院(系)实验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2、组织各实验室完成本章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统筹调配实验室资源,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统筹管理实验室运行维持经费,负责经费的分配、日常管理工作。
4、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工作,制定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方案。
5、负责实验室环境设施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
6、负责仪器设备、物资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仪器设备及物资的资产管理工作。
7、负责工程技术及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按学校核定的实验人员编制数,自主设定实验人员岗位及职责,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实验人员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及劳动保护等各项工作。
8、负责建立实验室信息数据库,负责实验室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
9、聘任二级实验室主任和三级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本章程制定一级、二级实验室主任及三级实验室负责人具体的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系)的实验室按三级进行设置。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由学校正式发布建制,设实验室主任,一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二级实验室主任由学院(系)聘任;三级实验室不设主任,其负责人由院系聘任。依托学校管理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主任由相关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在学校及学院(系)的领导下,按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到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等进行必要处理,不准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要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我校制定的仪器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级晋升及职务聘任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努力完善管理手段,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实验室的基本情况、教学及科研任务、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经费使用、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运行效益实行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建设及运行资源配置和实验室人员考核、职级晋升及职务聘任的依据。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实行开放的管理运行模式。各实验室在完成自身教学及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面向校内外开展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服务,努力提高实验室资源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三十一条 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都要按照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及下设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岗位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坐班制。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科研工作及实验技术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级或高级职称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由学校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及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进行核定,科研实验室可根据科研任务自行设定流动编制。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根据学校及学院(系)的规定具体确定。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应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障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