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博士生校长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28浏览次数:104


各院(系):

    为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海大研字〔2014〕21号)、《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将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海大字〔2014〕15号)和《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82号)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在我校开展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并同时进行博士校长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

1.各院(系)成立由院(系)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为成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分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定。

2.参评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注册的2014级、2015级和2016级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2013级、2014级、2015级和2016级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标准见《附件1:法政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3.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可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和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可重点考察硕士阶段的优秀成果。

4. 名额分配以院(系)为单位,请各院(系)充分考虑本单位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培养目标和实际情况,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各院(系)具体下达名额详见《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人数分配表》(附件5)。

5.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由本人填报《附件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推荐学生情况汇总表》,同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对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有特别突出的成果,可继续申报2016年度的国家奖学金,但往年申报国奖时已提交的科研成果及相应支撑材料不能重复使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在专业和职业领域研究或实践中,创新成果优秀,并经过相应规范程序的认定。

6.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采取公开答辩的形式,由各院(系)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学生答辩。公开答辩不得流于形式,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答辩的时间和形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7.各院(系)按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排序推荐。其中,对院(系)推荐的等额候选人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对于差额候选人进行差额评选。

8.各院(系)填制认真核对信息无误后,对推荐人选名单进行排序。院(系)可根据评奖细则对汇总表中C区成果认定部分进行添加,增加的部分置于“专利”一栏之后。

9.各院(系)应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因材料填报信息有误造成的相关后果,研究生院将根据情况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国家奖学金名额。

10.材料报送安排

    符合条件、有意向申报的研究生,请于9月30日(周五)下午16点前,以班为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1)《附件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电子版发至guozengle@ouc.edu.cn,纸质版一式两份,交至学院团委郭增乐老师处。

(2)《附件3: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推荐学生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发至 guozengle@ouc.edu.cn。

(3)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纸质版一式两份,交至学院团委郭增乐老师处。

11. 10月10日前,组织申请人进行申请答辩,确定推荐人选的排序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12.10月15日前,各院(系)将公示后的排序名单和支撑纸质材料提交至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二、博士生校长奖学金评定工作

1. 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分委员会同时负责博士生校长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参评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入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14级、2015级以及以硕博连读方式入学的2016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3.名额分配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单公示后由研究生院下达至各院(系)。

4.各院(系)根据博士生校长奖学金名额分配情况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各院(系)于10月25日前将《2016年博士生校长奖学金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提交至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三、特殊情况说明

1.评选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可参评上述两项奖学金;

2.评选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不可参评上述两项奖学金;

3.评选学年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其他保留学籍情况的,不可参评上述两项奖学金;

4..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均可参评上述两项奖学金(出国攻读博士学位者除外)。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法政学院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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