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法政学院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08浏览次数:49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和《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海大研字〔2014〕21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每年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统筹安排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到中国海洋大学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五条 我校注册的2013级、2014和2015级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2012级、2013级、2014级和2015级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有资格申请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原则上当年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博士一等和硕士优等的优先参评。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

(四) 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并能将知识内化为创新潜能;

(五) 创新思维活跃,发展潜力突出。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其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

2、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科技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在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并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明确创新点的论文。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在专业和职业领域研究或实践中,创新成果优秀,并有经过规范程序认定的相应成果。

(六) 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须为中国海洋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本人视同为第一作者。

(七)2013级全日制脱产研究生上一年度的课程成绩原则上在本专业位列前50%,2014级全日制脱产研究生上一年度的课程成绩须在本专业位列前30%。

课程成绩计算方法参照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课程成绩计算办法。即课程成绩=专业基础课平均学分绩×70%+非专业基础课平均学分绩×30%。

(八) 原则上上一学年课程成绩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能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若有署名中国海洋大学的科研成果且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六)款所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可以申请。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评选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评选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评选学年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其他保留学籍情况的;

(四)原则上博士研究生修读年限超过4年,硕士研究生修读年限超过3年的;

(五)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委员:  刘惠荣  崔 凤

副主任委员:王  琪  周妮妮

成    员:  贺  鉴  桑本谦  胡家强  允春喜  同春芬  王书明   陈兴旺(研究生代表)

第十条 分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细则制定和院内评审等工作,分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在相关专业领域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审查和差额评选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学院推荐的等额候选人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通过,对于差额候选人进行差额评选。

 

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人数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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