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学字[2007]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精神,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奖励名额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每年确定后下达我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当年学校学生素质测评中,“思想政治素质”评定为“优秀”;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当年学校学习优秀一等奖学金;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
第十条 各院(系)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通过答辩确定推荐学生,并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根据院(系)上报材料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海大学字[2005]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