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经历证明办理规定(附成绩单、在读证明、应届毕业生证明表)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17浏览次数: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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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经历证明的办理工作,准确反映学生学籍、学业状况,依据《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经历证明包括学生学习成绩证明、在读证明、学历与学位证明。
第二条 学生学习经历证明由教务处统一办理,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学习成绩证明加盖“中国海洋大学教务处本科成绩专用章”,在读证明和学历与学位证明加盖“中国海洋大学教务处”印章。
第三条 办理学习经历证明时,在校学生须交验本人学生证,往届学生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前来办理须交验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第四条 办理出国用中英文成绩证明须按照教务处制订的表格制作成绩单,由教务处经办人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五条 办理升学、就业、资格证书考试等所需的成绩证明,由教务处经办人直接提供有效的“中国海洋大学学生成绩总表”。
第六条 已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的学生可办理应届毕业生在读证明。
第七条 教育储蓄在读证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直接到教务处办理。
第八条 其他在读证明由教务处按统一格式出具。
第九条 出国所需的中英文学历与学位证明需持证书原件在校长办公室办理,或持证书复印件经教务处确认后在校长办公室办理。
第十条 往届毕业生的学历与学位证明由教务处按统一格式出具。
第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办理毕业证明书须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集中到山东省教育厅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学生学习经历证明需按规定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海洋大学学习经历证明申请表(1、成绩总表 2、在读证明3、应届毕业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