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4年12月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04浏览次数: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研究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研究生一旦具有我校的学籍,就应享有我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并须履行我校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招收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期报到者,需向院(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假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办理完入学报到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健康状况和入学资格进行复查。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对其已经获得的资助,学校有权全部追回,并视情节,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应于下学年新生报到前两个月(传染病患者须提前三个月),凭学校指定医院的复查合格证明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批准后按实际入学年份的缴费标准和入学政策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根据国家政策或学校政策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提出入学申请,经批准后按实际入学年份的缴费标准和入学政策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须离校且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并在返校后及时销假并注册。

第十条  研究生无故不注册或超过请假期限仍未到校注册的,由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院核查后,予以全校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一周内仍未履行注册手续的,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处于休学期间的;

(二)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

(三)其他不符合注册规定的。

第三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同一专业内转导师由院(系)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确因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工作岗位变动、身体不适应或所在院(系)认为确实不适宜在本专业培养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原则上在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内进行。

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院(系)和导师同意,转入院(系)和导师对转专业研究生进行考核并同意接收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  转专业研究生须执行新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学习期间的;

(二)不同学位类型的;

(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若确因患病或者有身体健康方面的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凡需转学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学习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博士研究生3年,硕士研究生2-3年;以录取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学制为准。

第十九条  研究生的修读年限: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博士研究生的修读年限一般在基本学制基础上最长可延长3年;硕士研究生修读年限一般在基本学制基础上最长可延长2年。

第二十条  经批准休学或其他申请保留学籍情况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计入修读年限。

第二十一条  符合院(系)规定的提前毕业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须在预计毕业当年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具体申请时间以实际工作安排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的,须在基本学制规定的最后一学期提出延期毕业申请,具体申请时间以实际工作安排时间为准。每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教学活动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事项的办理按照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请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若确因培养需要须出国研修的,应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离境连续两周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导师、院(系)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休学以学期或学年为限,休学期满而未达到复学要求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累计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若学校指定医院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研究生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发生事故或者侵权事件,责任由其个人自负。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研究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传染病患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校手续。因病休学提出复学申请者,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含休学或其他申请保留学籍情况的)未完成学业或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申请自费留学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按学校规定其它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学校做出决定之日起不再享受研究生有关待遇,两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和户口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已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无法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本人的,则将决定书寄送到该生登记的家庭住址,若决定书寄送被退回的,则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与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德、智、体诸方面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授予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补作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但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其它情况学校按学习及成绩记载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均须由院(系)在德、智、体等方面做出全面鉴定,鉴定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或达到修读年限的研究生,学校视为学业完成,注销学籍。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注销,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和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研究生培养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9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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