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6浏览次数:37


各院(系):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中国海洋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试行)》(海大学字[2013]81号)规定,现开展我校2014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14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在符合文件规定的基层单位(见附件8和附件10)就业的,可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提交材料

(一)申请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的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见附件1); 

2、申请人《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3、申请人《就业证明》(2份,见附件2);

4、申请人《二次分配就业证明》(2份,见附件3)(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填写);

5、申请人《工作地点证明》(2份,见附件4)(虽不存在二次分配,但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学生填写);

6、代偿扣款委托书(1份,见附件5)(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贷款代偿的填写,申请学费补偿的不需填写);

以上材料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见附件7)进行填写。

7、电子版《2014年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附件9 )》发至tcg@ouc.edu.cn,汇总表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见附件10)进行填写,电子版汇总表内含“表1学费补偿汇总表”和“表2贷款代偿汇总表”两个工作表,不要拆分为两个文件。

三、提交方式及时间

1、纸质版材料于2014年10月30日前寄送至: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238号,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团委,田长贵老师。

2、电子版材料于2014年10月30日前发送至:tcg@ouc.edu.cn。

四、注意事项及说明

(一)从今年起,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学生在提交申请时应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提供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不予报送。

(三)2014年度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分两批受理,第一批已经于6月25日前结束,此次为第二批,也是最后一批,将受理离校后才确定就业单位、存在二次分配等情况的申请。

(四)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拨付资金的办法,分三年拨付完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拨付申请金额的33%,第三年拨付申请金额的34%。所有获得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就业后连续两年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见附件6)寄送至所在学院(系)团委,具体地址及接收人由各院(系)团委提供,各院(系)收齐材料后,报送至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只有提供了合格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的学生,国家才予以继续拨付代偿金。若因学生本人未按时报送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合格而导致失去代偿资格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关于银行账号的说明。我校通过中国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发放补偿金/代偿金,所以学生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学生本人在中国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办理的银行账户(借记卡账户或校友卡账户均可,其中中国银行贷款代偿的学生必须是签订还款协议时使用的账号),提供账号的银行卡至少使用至代偿结束(非特殊情况,至少3年)。若因提供账号错误导致补偿金/代偿金不能发放,由学生本人负责。

(六)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的说明。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申请贷款代偿,也可申请学费补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因拨付时间等原因,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一般来说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由学生本人先行支付、按时偿还,避免造成违约。贷款本息结清后,由经办银行提供学生本人支付利息的总额,学校向国家申请利息回补后,返还给学生本人。校园地(中国银行)贷款的学生个人支付的利息总额,由学校联系中国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统一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个人支付的利息总额,由学生本人联系经办银行索取交付利息总额的凭证后,寄送至所在院(系),由所在院(系)报送至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后才能办理。

(七)申请资格审核。各院(系)可以通过行政区划有关网站(如http://zh.wikipedia.org/wiki/行政区划、http://www.xzqh.org/html/)核实申请人实际工作地点,审核申请人的资格。

若有其他疑问,请联系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田长贵  66781631。

 

附件下载

 

学生工作处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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