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17日,知名法经济学学者、台湾地区“中研院”法律学所研究员张永健教授在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举办为期两天举办四次专题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戴昕教授主持,李晟教授、赵雷副教授、王越副教授、胡伟强老师等法学院数十位老师和很多博士硕士和本科生积极参加了此次活动,外校的师生也慕名前来听讲。
在16日上午进行的《经济分析作为法学方法:<物权法之经济分析>的教义学基础》中,张永健教授介绍了经济分析方法如何在物权法中适用。他指出,经济分析包括应然和实然面向,在实然层面,法律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激励,但人们不一定知晓法律,经济分析提供一套行为理论,帮助预测不同法律安排带来的效果;在应然层面,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一种目标,法律应致力于降低制度成本,促进人们自愿交易达到合乎“生产效率”的配置效率。他认为,法律应该尽可能降低制度费用,促进人们进行交易。制度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他通过契据登记与权利登记的比较,说明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常常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在制度费用高时,法律常常直接干预配置状态。他从经济分析角度解释了何为相邻关系中必要的便利,以及何种立法选择能够达到最佳效率。
在下午的《量化实证研究作为法学方法:<法实证研究:原理、方法与应用>的思想基础》中,张永健教授集中回答了“为什么法教义学需要做实证研究”的问题。他提出,法教义学的常用论证方法是目的论证。其中,目的论证的大前提是“目的Y需要被实现”,小前提是“手段X有助于实现目的Y”,从而得出“应该采取手段X”的结论。而其中“手段是否能够达到目的”就需要经验材料进行证明,需要挖掘其中的差异制造事实(difference-making facts)提供因果说明,因此规范论证中必然会有实然的推论。
17日上午举办的海大人文讲坛的《三论动产善意取得的经济分析:为何世界上249个法域都错了?》中,他和他的研究团队搜集了247个法域的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发现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并没有一个国家寻找到了最符合效率的善意取得规定,进而,他在对前人理论进行批判和改进,提出了一种最符合效率的动产善意取得规定。他指出,很多国家对于盗窃物、遗失物进行了区分,对于盗窃物保护原所有人权人,而对于遗失物则保护受让人。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是,立法者认为,对于盗窃物,受让人的防范成本更低、原所有权人防范成本更高;而对于遗失物,原所有权人的防范成本更低、受让人防范成本更高。他指出这个理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两个更符合现实的假设:人们不一定知道法律规定以及人们认为遗失物一旦丢失无法找回。他认为,对于遗失物和盗窃物,原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防范成本并不存在太大差别,并且人们依据生活经验常常认为,一旦东西丢失便无法找回,因此,原所有权人已经进行了最适的防范,法律并没有必要对此作出干预。进而他提出,应该用公开市场规则来区分受让人的保护程度。如果受让人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手中购买,保护受让人;反之,不保护受让人。只需要确定消费者的购买渠道,即可确定产权的归属。这种简单的规范,更容易让行为人知晓,从而发挥激励效果。
接着,他指出,之前所有的研究都只关注生产效率,而没有关注配置效率,进而他将配置效率纳入考量,提出了一个更加符合配置效率的产权分配机制。当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都做到最适防范时,无法确定该标的物对哪一方价值更高,此时可以以共有的方式将产权以适当的比例分配给两个人,让其进行“内部拍卖”从而达到最佳的配置效率。
7日下午的《法律渊源还重要吗?全球物权法与竞争法之实证研究》中,张永健教授介绍了一个实证研究的具体案例。他指出,经济学家经常喜欢用法系作为一个工具变量,而这一研究要回应的问题就是“法系是否依然是一个有效的工具变量”。他和他的研究团队通过对全世界不同国家的物权法和竞争法进行各种特征编码,从96个国家中任意取两个国家计算这些国家的物权法和竞争法的相似程度,用相关系数进行表示,然后将这些相关系数根据是否是同一个法系的分成两组,结果表明,同一个法系的国家之间相关系数与不同法系的国家间的相关系数没有太大差异。接着,他用固定效应模型分别对物权法相似程度以及竞争法相似程度进行回归,在使用“是否同一个法系”这一自变量的基础上,还引入了另外两个控制变量——是否接壤和两国距离,结果表明,“是否同一个法系”对于物权法和竞争法的相似程度影响都不大,从而得出结论——法系不再是一个有效的工具变量。
为期两天的系列讲座中,前两场展示的是经济分析、实证研究如何与教义学结合,后两场则介绍经济分析、实证研究的方法如何在具体问题中的应用。张永健教授通过了新颖的视角和研究方法,给海大师生带来了一次学术盛宴。讲座期间,张永健教授与海大师生进行亲切的交流互动,对于同学们的疑问进行了一一回应。讲座最后,桑本谦院长对张永健教授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希望张永健教授未来常到海大与师生进行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