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药物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岗位聘任与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者:蔡超发布时间:2021-06-22浏览次数:278

海洋药物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岗位聘任与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海洋药物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遵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有关要求,以中国海洋大学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为指导,进行岗位聘任与管理。

第二条实验室岗位聘任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分类指导、业绩考核、滚动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主任按照学科发展、科研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管理等其它工作的需要,聘任实验室的固定人员,主要包括由室主任提名的室副主任,各研究室以首教授、责教授领衔的学术梯队成员,各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行政秘书,室学术委员会中属于实验室的人员。

第四条实验室的各研究室实行责教授负责制。

第五条实验室、各研究室可以根据研究工作和承担项目/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研究人员(包括退休人员),但须经室主任核准后,与实验室或所在研究室签署工作合同,方可作为流动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对固定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对相对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七条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必须按期参加年终业绩考核。在实验室年度业绩考核办法未建立前,实验室的固定人员依据中国海洋大学在岗人员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时间进行考核;流动人员则依据签署的工作合同目标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室主任有权不予聘任或对流动人员的聘任不予核准,各研究室首教授有权对自行聘任的流动人员不予聘任或降级聘任。

第八条实验室聘任的流动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的相关费用由实验室运行费负担;各研究室聘任的流动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由所在研究室负担。

第九条被聘任的人员必须遵守海洋药物与食品研究所的各项规定,必须承担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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