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药物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公共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者:蔡超发布时间:2021-06-22浏览次数:174

海洋药物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公共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共仪器设备是海洋药物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研教学的物质基础。为充分发挥其为科研教学服务的作用,确保公共仪器设备实现“资源共享、扩大开放、运转高效、服务优质”的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均为公共仪器设备。

第三条为便于公共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仪器的性质,实验室将公共仪器设备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中心实验室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公用性强,使用范围广的公共仪器设备;一类为属于中心实验室但暂时委托相关研究室管理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专业使用性强、目前使用范围较小的公共仪器设备。

第四条公共仪器设备均由专人管理,大型专用公共仪器设备由室务委员会、公共仪器中心负责人共同商定指派专人管理;各研究室常用仪器由所在研究室负责人指派管理员。未经公共仪器中心负责人、仪器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拆卸、搬动仪器设备。

第五条每台大型仪器配备相应的责任专家,协助仪器管理员解决技术问题及开发仪器功能。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的日常保养、检查及使用监督;负责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负责检查做好仪器使用记录。

第六条每台仪器设备均需制订详细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使用者须严格遵守执行;对于须经培训方可上岗使用的公共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参加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方有资格使用该仪器;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第七条公共仪器设备使用实行预约登记制,即使用者需事先与仪器管理员联系,预约登记使用时间,并由仪器管理员严格按照预约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使用;使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清理仪器及实验台,关闭电源,做好仪器使用登记记录。

第八条委托各研究室管理的公共仪器设备,若其他研究室需要使用,管理该仪器设备的研究室或管理人员必须优先安排使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拒绝。

第九条协作或外单位如要使用实验室仪器,必需经中心实验室负责人许可,由管理人直接指导使用。任何研究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安排外单位人员使用公共仪器设备,如有违规,对仪器管理员予以实验室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或研究室除予以10倍测试费用的经济处罚,并取消其管理该仪器设备的权利。

第十条对使用者未造成公用仪器设备损坏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包括使用后未登记、不合理操作、用后未清洁、未经许可随意使用他人的实验用具等),予以实验室内部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使用者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仪器损坏,须予以赔偿,赔偿金额由中心实验室、各研究室负责人及其导师视损失程度而确定。

第十二条中心实验室、各研究室负责人负有保证公共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责任与义务。负责人须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情况、本条例和实验室安全卫生守则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由仪器管理员承担主要责任,并追究违规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共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费主要由学校专项支持经费、实验室规定的所有在研课题给予的支持费及测试服务费构成;所有在研课题对于公共仪器设备运转维护均应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纵向经费按年度到位经费的3%、横向经费按年度到位经费的5%提取至公共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费,技术成果转让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以确保公共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为教学科研提供便利、迅捷的服务。

第十四条公共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费单独申请建账,其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配件的更新费、维修费、消耗材料费、维修人员费(含服务费、差旅费、餐宿费等)及仪器管理人员加班费。为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运转维护费超过5000元的,须经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公共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收费制,各研究室使用暂时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不收费, 其它研究室使用该仪器设备需按收费标准交费暂时委托各研究室管理的单台价值80万元以上的大型公共仪器设备,管理仪器的相应研究室使用时须按所内该仪器测试服务费收费标准的20%交费。该仪器超过10000元以上的维修费用,40%由实验室公共仪器设备运转维护费支付,剩余部分由研究室自行支付。所有收费账号统一由公共仪器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测试服务费由公共仪器中心统一收支,统一管理,统筹协调使用;任何研究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截留测试服务费,如有违规,取消其仪器的管理权限,并在实验室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为确保公共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对测试项目收费标准高的公共仪器设备,测试服务费每达到5000元时;对测试项目收费标准低的公共仪器设备,测试服务费每达到1000元时;使用者须根据仪器管理人员下达并经使用者确认的费用清单,在下达一周内支付测试费用;对无故拖延交费者,按照使用费用的1/天收取滞纳金;在1个月内未缴纳费用者,经报请实验室室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其使用仪器的权利,直至费用交清后方可再次使用仪器。

第十八条80万元以上的公共仪器管理人员须于当年的12月中旬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向中心实验室提交公共仪器设备年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运转维护情况、服务情况、运转维护经费支出明细、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与建议;80万元以下的公共仪器设备须于当年的12月中旬向中心实验室提交仪器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中心实验室须于学年末或次学年始向实验室室务委员会提交中心实验室年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运转维护情况、服务情况、运转维护经费支出明细、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与建议。

第二十条对公共科研仪器设备维护和运转工作成绩突出者,在全室内给予通报表彰,并由实验室或报请学校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公共仪器设备维护和运转工作不力者,在全室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报请室管理委员会核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取消今后使用或管理公共仪器设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实验室室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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