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6-24浏览次数:2542
海大控股字〔2010〕8号
中国海洋大学关于企业使用校名的规定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名使用的管理,维护学校声誉及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通知》(教技发〔2010〕1号),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海洋大学”是国务院授予的法定校名,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学校授权青岛中国海洋大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大控股)对企业使用校名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校名的范围和内容
1. 全称包括:“中国海洋大学”、“青岛海洋大学”、山东及青岛境内“海洋大学”;
2. 简称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海大”、山东及青岛境内“海大”。
第五条 对现有冠用校名的企业,由海大控股进行清理整顿。
1. 现有冠用校名全称的学校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企业分支等经营性机构,除海大控股、出版社外,原则上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取消冠用校名全称的清理变更工作。因特殊原因在9月30日前未完成变更的企业,须于2010年8月1日前以报告形式提交海大控股审批,最迟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变更工作。
2. 对与学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海大控股应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予以清理。
第六条 学校新设立的控、参股企业(包括改制设立)及其他经营性机构,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全称。校名简称的使用坚持“严格审批”和“有偿使用”的原则,拟使用单位必须向海大控股提出申请,经海大控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海大控股应对冠用校名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清查,对损害学校权益及声誉的企业,坚决依法收回校名的使用。
第八条 有权使用学校校名全称或简称的企业在使用学校校名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校名进行宣传、制作广告、印刷各种物品等从事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有违反规定者,学校有权要求其无条件停止使用,并享有诉诸法律要求其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本规定由青岛中国海洋大学控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海洋大学
发:全校各有关单位
主题词:校名 规范使用 规定
中国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10年6月22日印
印制人:孙 艳 校对人: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