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是我校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有关要求组建的国有独资资产经营公司,其在校党委、校长(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按照企业与市场经济规律和《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负责我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具体职能如下:
一、代表学校持有和经营管理我校经营性资产,包括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等所有学校通过无形及有形资产、货币资金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和股权,努力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二、通过业绩考核、财务监控、内部审计等手段对全资企业实施监管;通过向控股、参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或监事,参与企业的管理,并对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监督。
三、通过红利、股息以及其他利润分配方式收取校有经营性资产收益,并按规定向学校上缴通过投资收益、股权分红、股息等创造的部分利润。
四、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并实施对外投资(包括有形及无形资产投资、货币投资)、融资、经营性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转让、上市等方式实现校有股权的退出,并按规定向学校上缴股权转让变现的部分资金。
六、组织实施我校全资企业的改革改制和资产重组等工作;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参与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重组等工作。
七、推进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八、组织或参与实施我校以技术成果对外出资形式的成果转化工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并对该类出资形成的股权进行管理。
九、协调全资及控、参股企业与学校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为企业提供财务、人事、社保等业务服务。
十、校党委、行政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