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7年1 月12 日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等专业性实际工作的能力;
(三)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本科教学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工作,取得规定学分,并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学生所在学部、院(系、中心)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经所在学部、院(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后,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送教务处审核、汇总;
(二)教务处将汇总的《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在学校公布。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部、院(系、中心)颁发;
(三)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细则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