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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1-14点击量:2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基金会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资金的社团法人。所有的基金会收入都要进按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由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稳健的理财与投资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规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负责本会的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财务管理实行账、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专用印鉴要分人管制。

第六条 凡本会接受捐赠或投放使用的资金和实物,均应使用加盖本会财务专用印鉴的合法专用收据。专用收据定期向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申购,启用前先由会计登记起讫号码,用完后存据缴会计核销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接受对本会帐目的审计。各专项基金按项目设账核算。

第八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山东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会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十条 本会收入范围,包括接受捐赠、受助的教育资金和实物,基金的增值、受托代理资产、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本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十二条 资金进入本会账户后,应按基金性质设置科目并结合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单设项目号。对于定向捐赠的基金,还应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支付

(一) 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本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协议在项目负责人签字生效后即可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 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后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三) 定向及非定向捐款均由本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精神的情况,本会理事长有权通知财务管理人员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赠者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四) 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接受的捐款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每年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6%。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

第十四条 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一)受赠设备物资时,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原则上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 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费提取及开支

(一) 基金管理费按资金增值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及特殊情况减免提收管理费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 日常办公、出差和业务活动的财务开支和物品领用,要按审批程序办理。5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三) 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和合法票据,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四) 业务活动成本为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等;包括本会办公费、管理人员的工资等基金管理费用。

(五) 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中国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与收入账目一起定期公布支出账目。对于定向捐赠的基金开支,还应按要求向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1.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 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基础上,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责问责机制,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形成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监督.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1113日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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