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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建设

党建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基层党建工作经费 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29点击量:488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活力,规范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党组织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健全专人管、严格用、定期查的工作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三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包括基础工作经费和专项建设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基础工作经费为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用于开展日常党建工作的基础性经费,包括每年2万元的基础经费和按每名党员每年100元标准核拨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专项建设经费包括学校党委根据基层党建创新项目、党建工作标杆学院(中心)及样板党支部建设、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等专项工作情况划拨的专项经费,以及上级党组织拨付的其他党建专项工作经费。

第六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由党委组织部统筹编制年度预算,财务处负责分配下拨,每年春季学期初一次性划拨至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项目账户。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经费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按年度编制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明确经费使用项目,于每年11月向党委组织部报送次年经费预算。预算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经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当年的经费预算应在当年内执行完毕,截至当年12月底未执行完毕的部分由学校收回。

第八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应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基础工作经费应用于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党建工作和依托党支部组织大多数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开展党的活动;专项建设经费的使用应根据各类专项建设的具体要求专款专用,切实在项目实施、典型培育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与党建工作无关的开支。使用范围包括: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购买、印刷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及读物费用,培训费、讲课费、场地费、设计制作费等。

(二)组织党员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学习调研等集体教育活动所需费用,包括会议费、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租车费、门票费、讲解费、保险费、有教育意义的演出及电影票费等。

(三)党的活动表彰奖励所需费用,包括购买奖状、奖杯、奖牌、奖品等费用,不包括现金奖励。

(四)编印党员手册、文件汇编等产生的工本费,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五)修缮或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备、家具等设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开展党建项目和理论研究产生的制作费、版面费、出版费等。

第十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上级和学校关于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在学校规定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每次就餐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培训费、会议费、讲课费等,参照上级和学校培训费、会议费和讲课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超过50元。

(六)其他有关费用标准按国家和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发生以下情况:

(一)借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的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二)到上级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的活动。

(三)在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的过程中增加未列入计划的无关项目。

(四)在外出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的过程中脱离集体私自行动。

(五)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六)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报销结算

第十二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以财务报销的方式使用。经费使用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的原则,报销及借款等手续的办理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统筹协调,严格把关。各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办理经费使用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报销凭证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要求,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向全体党员公开、通报,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和报销过程中对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费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经费报销和支付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党组织和责任人,将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追回资金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将对相关党组织进行问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离退休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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