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和《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党费收缴
第一条基层党组织每年初以上一年度12月份的工资为基数核定本年度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以支部为单位填报《中国海洋大学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附件1),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在年内因退休、就业、失业等身份发生变化而产生党费基数差别较大的,月交纳党费数额要及时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类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以及只有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表彰奖励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第二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职务补贴。其中,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一)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职务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纳入计算基数工资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学校聘用的企业编制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上述公式计算。
(二)派遣制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基本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纳入计算基数工资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三)学校后勤、产业等单位聘用的企业编制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基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职务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纳入计算基数工资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四)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每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奖励性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纳入计算基数工资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第三条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的比例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的比例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的比例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2%的比例交纳。
第四条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的比例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交纳党费。
第五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以在职工资收入核定党费计算基数并按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六条对于外出期间有固定收入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二、三条规定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经济困难的党员,填写《中国海洋大学生活困难党员少交或免交党费申请表》(附件2),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生活困难党员包括因生活困难向党支部提出申请的党员和党支部了解到的生活困难党员。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可以自愿多交党费。除正常交纳党费外,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将党员交纳的大额党费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同时向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上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党员应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1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党组织收到下级党组织或党支部收到党员个人交纳的党费后,应当出具党费收据,作为党组织和党员及时交纳党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级党组织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
第十五条党支部应每月及时将收取的党费上缴各二级党组织;各二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台账,每月第1周内清查核对上1月收取的党费,足额上缴至学校党费专用账户。党费收缴工作如遇假期自动顺延。每年年末,各二级党组织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党费上缴,以便学校进行党费年度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以下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所需费用。包括:教育、培训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授课费、场地费、资料费、设计制作费、印刷费、讲解费、革命历史纪念地门票费、有教育意义的演出及电影票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时购买或制作的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等费用,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四)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书籍、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收据、党员组织生活手册、党员档案、党支部工作手册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的费用。包括用于对建国前入党或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或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七)修缮或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备、家具等设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八)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票据、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二级党组织要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党支部活动等。
第十九条党费使用要严格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每一笔党费开支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校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管,使用校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党委组织部部长签字审批;各二级党组织留存党费由二级党组织管理,使用留存党费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二级党组织书记签字审批。使用10万元(含)以上大额党费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使用党费须事先填报《中国海洋大学党费使用审批表》(附件3),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党费。
第二十条党费报销需提供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凭证单位名称统一填写为“中国海洋大学”。报销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权限由审批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连同《中国海洋大学党费使用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党费报销要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开支标准参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党委组织部、各二级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专账,严格手续,专款专用,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要定期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指定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必须存入学校设立的党费专用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每年年初,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20%和其他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40%上缴青岛市委组织部;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60%和其他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40%分拨至各二级党组织,由财务处统一划拨至相应党费账户;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20%由学校党委管理使用。党费可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季度要将支部所属每个党员党费交纳情况以及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各二级党组织应当每年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青岛市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二级党组织通报。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将定期对各二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中共青岛海洋大学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海大党字〔200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