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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7-07-03点击量: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者团队是由志愿从事义务社会服务事业的中国海洋大学在校大学生和社会爱心人士组成。

第三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志愿者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的中国海洋大学在校学生及其他社会爱心人士都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本基金会负责公开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六条 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根据活动的性质和内容,基金会办公室设立临时性项目管理部并提出工作要求,项目管理部负责志愿者服务相关工作,包括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策划服务项目,落实服务内容等。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五)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六)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八)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二)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三)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五)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申请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一条 所有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时,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 各志愿者服务队在确定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之后,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基金会办公室或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实践志愿服务精神和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

(二)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办公室和项目管理部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三)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六章 志愿者活动资金申请审批及报账流程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于志愿者活动资金申请实行严格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组织志愿者活动前,项目管理部或基金会指定的活动组织者需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申请;

(二)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后,组织者方可到基金会财务部支取相应活动经费,并按提交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其志愿服务活动;

(三)活动结束后,组织者按照《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完成相关财务报账手续。

第七章 志愿者的考评与激励

第十五条 由基金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基金会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根据基金会志愿者服务活动档案,评选优秀志愿者。

第十六条 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学院,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三)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7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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