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下简称基金会)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资金拨付程序,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和顺利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非限定性资金资助的各类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下设机构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的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条 项目的申请与批准程序:
1、由资金使用部门填写《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使用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上交至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报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审议。
2、理事会根据当年非限定性资金收入情况对所申请项目予以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后在《审批表》中填写理事会意见,并由理事长签字。
3、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申请单位与基金会签署项目资助协议书。
4、基金会财务管理部负责下拨资金。
第五条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表》内写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工作,并按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2、项目结束后,资金使用部门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受益年度在一年以上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每一年须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的简报,送交基金会项目管理部。
3、资金使用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4、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5、基金会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6、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书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暂停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30日起执行。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