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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7-05点击量:745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规范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奖牌证书制作费、宣传费、差旅费、会务费、会费、接待费、通信费、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审计费、筹资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第五条  基金会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均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支出超过五万由理事长签字。管理费用的支出总额与总支出比例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差旅费支出标准参照《中国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七条  接待费支出遵循《中国海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严格标准,务实节俭原则结合。基金会依据实际情况, 青岛市的公务接待活动一般安排在校内, 因工作需要,需接待地点安排在校外的,应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书面批示。

  公务接待费用遵循一事一结原则,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消费明细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基金会不予报销。与捐资、筹资有关的接待费用餐标准为180 /人以内,含酒水及相关费用在内的人均消费最高限额。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

  公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由秘书长签字后报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筹资费用是基金会为筹集捐赠资金开展业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筹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五万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签字支付。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支付。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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