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省外就业协议书录入说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6-04-14浏览次数:217

致每一位领取过省外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的2016届毕业生:

请大家认真对待,妥善保管领取的协议书,领取协议后如改变就业意向,包括欲在省内就业、出国或升学等各种情况的毕业生务必于2016年4月21日之前将协议书退还至就业创业中心崂山校区办公室(行远楼辅楼221)(若之后又改变就业意向,需要协议书的话,再次领取即可)。因就业协议书遗失,与他人串用、借用等原因造成派遣过程中报到证信息错误,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根据目前我校毕业生在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做以下几点说明:

一、单位是否可以接收户口和档案?

有以下几种情况:(1)单位明确不接收户口和档案;(2)户口和档案申请手续正在办理中,无法确定是否能够接收;(3)户口和档案都可以接收,但是不通过工作的单位接收,而是由第三方统一托管;(4)明确不接收户口,只接收档案;(5)户口和档案都可以直接接收;(6)接收户口,但单位不直接接收档案,而由当地人才市场接收档案。

二、根据以上几种情况对具体录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说明:

I、上述第(1)、(2)、(4)种情况,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都不能录入。其中第(2)种情况得到单位确认可以接收后可再录入,第(4)种情况须持协议书到就业指导中心将档案转寄地址录入;单位不接收户口协议书参考本通知最后的表格处理。

II、上述第(3)、(5)、(6)种情况可以直接录入协议书,录入方法为:

1、“编号”:录入你所持协议书的编号即可,格式为“OUC10423#####”。

2、“单位名称”:是指毕业派遣时,报到证上打印的派遣去向名称,是毕业生就业报到、办理落户等必需材料,故该处必须为规范名称,即与单位公章名称相同,不可使用简称、别称等不规范的名称。毕业生录入前务必与单位落实后再填写,毕业生本人录入产生的报到证打印错误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

3、“单位所在地“:该处为学校公安处打印户口迁移证的重要依据,应与毕业生将来落户地址一致,录入时必须具体到县(市、区),否则无法打印户口迁移证。

4、“单位性质与单位经济类型”:在录入之前必须与用人单位沟通,确定具体类型,再进行录入,切勿出现错误。

5、“上级主管部门”:若用人单位无用人自主权,有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则在该字段内录入主管部门的信息,若用人单位本身有用人自主权,无主管部门,该字段内可录入用人单位的信息。

6、“联系人与联系电话”:若用人单位没有用人自主权,有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则在该字段内录入主管部门的信息,若用人单位本身有用人自主权,无主管部门,该字段内可录入用人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7、“单位隶属部门”:按照网站上的提示直接录入。

8、“通讯地址”:录入用人单位的详细通讯地址。

9、“联系人、联系电话与邮编”:全部录入用人单位的相应信息,可与上级主管部门后面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重复。

10、“档案转寄详细地址”:该处为毕业生离校后,个人档案的接收地址,毕业生必须录入详细规范,否则将影响毕业生档案的转寄安全,地址、单位和部门三者不可重复。

 

单位不接收户口的省外就业毕业生如何处理已签订就业协议书

户口是否迁入学校

户口

档案

单位不要报到证

单位要报到证

户口已迁入学校

×

不可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在信息网录入“非派遣省外签约”,报到证派回生源地,持协议书到就业中心单独录入档案转寄地址;或签约人事代理(学生自愿)

属于单位特殊要求,如果不影响落户(学生自行咨询落户地政策),可以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

×

×

不可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在信息网录入“非派遣省外签约”,报到证和档案派回生源地;或签约人事代理(学生自愿)

不可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到就业中心现场处理

户口未迁入学校

×

直接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

直接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

×

×

不可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在信息网录入“非派遣省外签约”,报到证和档案派回生源地;或签约人事代理(学生自愿)

不可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到就业中心现场处理

注:1、“√”表示接收,“×”表示不接收;2、本表所示不接收户口或档案的时间为永久性,而非暂时性,如有暂时性不接收的情况请参考北京、上海等有户籍限制的城市处理办法。

如有疑问,欢迎电询丁老师:0532-66782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