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校级协议”系指由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的、涉及到学校层面的或一个以上学院间的合作与交流协议。校级项目协议签署人原则上为校领导,双方签署人一般遵循对等原则。
2. 协议起草单位在签署协议之前需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签约资格。应对合作方的主体资质、综合实力、学科领域、合作背景等进行深入调查,做好签署协议的必要性研究。
3. 协议内容与文本。协议应条款齐备,文字表达准确。对于合作与交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或事故,应明确规定仲裁或免责条款。
协议的内容为学生交流、教师交流、学者互访、合作研究、合开课程、合办学术活动、学术资料交流等,要依双方需要共同商定。双方可在签署框架协议的基础上,经商定后再行签署具体项目协议。
协议文本原则上应同时有中文和对方国家或地区官方语言两种版本,并注明该协议由中文和对方语言两种文本签署,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也可以采用双方都认可的国际性第三方语言文本。
4. 协议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审批表》,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审核。如果协议内容涉及课程、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等内容,相关申请材料应首先报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涉及科研项目,还应报送科技处审核。最后报送国际处合作与交流处。
5. 国际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特别重要的协议(如涉及合作办学、双学位等)签署事项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6. 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署合作协议。
7. 协议签署后,原件须在一周内报送国际处备案。各负责单位可留存协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