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各项社会奖学金评定细则

发布者:glxy发布时间:2015-04-07浏览次数:310

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海大研内字〔20151

为改善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设立了“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以下简称“硕士优秀生源奖学金”),为保障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

“硕士优秀生源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的全日制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定向就业(学习方式为脱产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除外)、在职及入学时人事档案未转入中国海洋大学等类别研究生除外。

第二条 评选条件

各专业本科阶段就读于高水平大学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入评选范围:

(一)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

(二)入学后评选前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其他不能列入评选范围的情况。

第三条 奖励金额

“硕士优秀生源奖学金”为一次性奖励每人6000元。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各院(系)于考生录取年度前一年6月底前确定本单位各专业高水平大学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各院(系)在本单位网站公布适用于下一年度“硕士优秀生源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高水平大学名单。

(三)硕士研究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取得学籍后,各院(系)提交符合以上条件的“硕士优秀生源奖学金”研究生名单至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并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行获奖证书和奖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经201514日研究生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即日起开始施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国海洋大学“中国银行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学金”管理规定

海大研字〔201210

为奖励学术成果优秀的研究生,学校决定设立中国海洋大学“中国银行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一、奖励对象及金额

奖励20名学术成果优秀的研究生,每人5000元,合计10万元。

二、评选条件

1.爱国守法,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及良好的思想品德;

2.学习成绩优异,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列本学科、专业前25%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修养,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博士研究生取得2项(含2项)以上,硕士研究生取得1项(含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科研成果包含以下内容: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获国家注册版权的计算机软件;经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鉴定通过)的成果。

4.原则上应获得省级以上学术类奖励(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

三、评定办法

1.学校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共同成立中国海洋大学“中国银行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

3.各学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以研究生指导教师、辅导员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定小组,根据研究生提出的申请对其思想品德、学习、科研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在学院内通过公开答辩确定获奖候选名单。

4.获奖候选名单在全校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上报中国海洋大学“中国银行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奖学金。

5.根据研究生的综合情况,每年评定一次。


中国海洋大学“獐子岛百佳优秀学生奖学金”

中国海洋大学“獐子岛励志助学金”管理规定

海大学字〔201171号 海大学字〔201285号修订

为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奖励优秀大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决定设立中国海洋大学“獐子岛百佳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国海洋大学“獐子岛励志助学金”,资金全部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獐子岛集团教育基金”。

一、奖励、资助对象及金额

1.中国海洋大学“獐子岛百佳优秀学生奖学金”

奖励100名优秀学生,每人5000元,合计50万元,其中品学兼优的二、三、四年级全日制本科生70名,品学兼优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30名。

2.中国海洋大学“獐子岛励志助学金”

资助100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人3000元,合计30万元。

二、评选条件

1.中国海洋大学“獐子岛百佳优秀学生奖学金”

本科生: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当年学校学生素质测评中,“思想政治素质”评定应为“良好”及以上;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列班级前10%;

3)富有爱心,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或社会实践活动;

4)同时满足(1)、(2)、(3)的基础上,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的要求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并列入困难生信息档案的学生优先。

研究生:

1)爱国守法,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及良好的思想品德;

2)学习成绩优异,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列本学科、专业前25%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修养,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博士研究生取得2项(含2项)以上,硕士研究生取得1项(含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科研成果包含以下内容: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获国家注册版权的计算机软件;经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鉴定通过)的成果。

2.中国海洋大学“獐子岛励志助学金”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当年学校学生素质测评中,“思想政治素质”评定应为“良好”及以上;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列班级前50%;

3)富有爱心,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或社会实践活动;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的要求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并列入困难生信息档案的学生。

三、评定办法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

2.各学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以研究生导师、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评定小组,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思想品德、学习、科研、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通过公开答辩确定推荐学生,提出推荐意见,并公示三天;

3.学校与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中国海洋大学“獐子岛百佳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国海洋大学“獐子岛励志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工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奖励、资助资格自动取消:

1)申请奖励、资助时弄虚作假者;

2)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者;

3)主动要求放弃奖励、资助者。

5.根据学生的综合情况,每年评定一次。




中国海洋大学“青岛银行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海大学字〔201177号 海大学字〔201285号修订

为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奖励优秀大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决定设立中国海洋大学“青岛银行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资金全部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青岛银行教育基金”。

一、奖励对象及金额

奖励80名优秀学生,每人5000元,合计40万元,其中品学兼优的二、三、四年级全日制本科生56名,品学兼优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24名。

二、评选条件

本科生: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当年学校学生素质测评中,“思想政治素质”评定应为“良好”及以上;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列班级前10%;

3)富有爱心,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或社会实践活动;

4)同时满足(1)、(2)、(3)的基础上,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的要求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并列入困难生信息档案的学生优先。

研究生:

1)爱国守法,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及良好的思想品德;

2)学习成绩优异,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列本学科、专业前25%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修养,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博士研究生取得2项(含2项)以上,硕士研究生取得1项(含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科研成果包含以下内容: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获国家注册版权的计算机软件;经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鉴定通过)的成果。

三、评定办法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

2.各学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以研究生导师、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评定小组,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思想品德、学习、科研、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确定推荐学生,并公示三天;

3.学校与青岛银行共同成立中国海洋大学“青岛银行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奖励资格自动取消:

1)申请奖学金时弄虚作假者;

2)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者;

3)主动要求放弃奖学金者。

5.根据学生的综合情况,每年评定一次。

鲁光奖学金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鲁光奖学金是由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香港金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山东国际经济基础开发公司、潍坊市投资公司等单位出资组建的奖学金。

第二条奖学金的宗旨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要求,推动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创造高精尖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促进科教兴国与科教兴鲁战略的加速实现。

第三条奖学金面向山东省高校,办事机构设在山东大学。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奖学金的任务是:

(一)按照科教兴国与科教兴鲁战略的要求,增加对山东高校优异人才的教育投入,加快其成才步伐。交学金重点奖励山东省高校在校生优秀研究生(含博士生),培养高精尖管理及科技人才。

(二)奖励的学科范围将由单学科到多学科,逐步推开。

(三)资助山东省高校的中青年学者出版有价值的科研成果与学术论著。

(四)完成符合宗旨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管理

第五条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出资人、高校负责人及其他人士共同组成鲁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奖学金进行管理。

第六条奖学金本金存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其增值部分用于奖励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奖学金单设帐号,单独核算,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有关各方将以科教兴国的历史责任感,相互尊重,真诚相待,及时协商,同舟共济,全力把奖学金办好。

第九条管委会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及委员各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管委会将聘请有关学者、专家及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十条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责为:

(一)决定奖学金发展方向和工作规划;

(二)增补更换副会长、常委、委员、顾问等人选;

(三)审核奖学金收支帐目并确定有关人员报酬;

(四)审议评审委员会工作;

(五)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管委会竭诚欢迎国内外有识之士加入本奖学金,并聘请其加入管理委员会担任相应职务,共同致力于科教兴国与科教兴国的千秋宏业。

第四章经费

第十二条奖学金经费来源主要是:

1、本金存入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

2、以本金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收入;

3、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奖学金的经费支出主要是:

1、省高等院校优秀的研究生(含博士生);

2、资助山东省高校内有较高价值的学术专著的出版发行;

3、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

4、聘请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费用支出;

5、其他支出。

第五章评审与颁奖

第十四条由山东各高校知名教授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获奖研究生的评选工作。

第十五条评委会要制订科学的评审办法,并严格按照该办法进行评审,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高效。

第十六条该奖学金每年十月颁发,届时请省领导、管委会、顾问及其他知名人士出席,获奖研究生名单在省电视台、《在众日报》等媒体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鲁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

鲁光(经济)奖学金实施细则

鲁光(经济)奖学金由山东省内外部分具有远见卓识、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企业家提供,旨在激励全省经济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发奋读书,刻苦钻研,专业有成,将来更好地报效国家和社会。根据这一宗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金额

鲁光(经济)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山东省各高等院校经济类专业在校的国家及省计划内优秀研究生,每年奖励研究生20人,每人3000元。

二、获奖条件

获奖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行端正。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所修课程成绩平均良好以上,其中专业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必选课成绩单科不低于70分(以上不含补考成绩)。

(三)、科学研究态度严谨、勤奋,特别鼓励科研上的独立思考和创新精神。学习期间必须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或著书立说,或有论文发表在国家级、省级的学术刊物上,或论文虽未发表,但科研成果被有关部门鉴定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大的经济价值。

(四)、能出色的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加强团结,纠正不良风气,维护校规校纪及在学校某项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组织集体或个人做出较大贡献,为学校及所在院、系赢得了较高的荣誉。

凡符合上述条件(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申请鲁光(经济)奖学金。

1、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特别突出者(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总分在400分以上,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

2、在学期间获省级以上表彰和荣誉称号。

三、奖学金评审程序及管理办法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校学习成绩表、入学考试成绩单、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或科研成果鉴定书。

(二)、由学生所在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确定初选名单。

(三)、由学生所在院、系确定本专业两位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家评审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写出评审推荐意见。

(四)、由鲁光(经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及专家评审推荐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人选,确定名单后报鲁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奖者名单在各院校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介在全省范围内公之于众。

(五)、召开鲁光(经济)奖学金授奖大会,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获奖者有关材料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鲁光(经济)奖学金办公室设在山东大学经济学院,配秘书1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七)、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评奖时必须全面掌握条件,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2、奖学金的一部分用作获奖研究生的生活费补助,每月200元,由鲁光(经济)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月发放,自获奖第二个月起,连续发放1年;所余部分用作获奖者在校期间的研究经费,可凭开支发票在鲁光(经济)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销购买书籍资料费、复印、打印费及调研差旅费。

四、评审和发放时间

鲁光(经济)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时间定于九月份。十月发奖。

五、本实施细则由鲁光(经济)奖学金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鲁光(经济)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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