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岛核污水有关的法律问题圆桌会议》简讯
发布人:鲍泽峰  发布时间:2023-04-11   浏览次数:10

    2023年4月8日,海洋发展研究院、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中澳海岸带管理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福岛核污水有关的法律问题圆桌会议”在我院顺利举行。

    本次会议邀请了来自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的邹克渊教授、张晏瑲教授,宁波大学东海战略研究院的郁志荣研究员,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的梅宏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刘丹副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的李硕讲师作专题报告。另外,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王森讲师、中国日报社评论部的张周项记者以及中国海洋大学多个学院的二十余名师生与会。此次会议共分为两个阶段,分别由金永明教授、邢广梅研究员主持。

    会议第一阶段为“福岛核污水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专题报告与讨论。会议中,张晏瑲教授以“日本是否可以排放核污水?——基于日本国内法的分析”为题,结合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的最新事件概况、日本的国内法规定、国内相关的司法判例等展开分析,从法律规定、责任承担,日本民众反应及国际社会等角度对核污水排海决定的可实施性予以否认,并从提出咨询意见的角度试探可行的阻却方案。

郁志荣研究员以“敦促日本核污水停排及排放后的应对策略”为题,结合对日本内阁、日本国民、国际社会及美国对核污水排海决定的态度、核污水排海的危害性等角度进行分析,从外交交涉、舆论宣传、国际司法、民间交流、大国责任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李硕讲师以“跨境核损害中的国家赔偿责任”为题,结合环境侵害中的国家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的国家环境义务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为展开,对相关责任追偿的难度予以肯定,并从国内反对力量、论证的科学研究、诉讼与仲裁准备、国际施压力度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对策分析。

 梅宏教授以“核污染水排放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为题,对“核污染水”和“核废水”的概念与性质进行了比较,从国内法规定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主体责任、一国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海洋环境风险防控的国家责任等六个方面,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协同创新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治建设进行了细致探究和评论。

 邹克渊教授以“国际法上环境损害责任问题”为题,对环境责任概念中关于“责任”一词的正确英文表述给予关注,通过对国际文件、国际新问题、条约规定等的分析,认为环境责任在国际法上缺乏明确规定,对这一规定在国家层面的保守性予以肯定,并对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之外的其他可行方案进行了探析。

 刘丹副教授以“福岛核污水问题的‘实体法’:适用与‘疏漏’”为题,结合福岛核污水事件及其在政治和科学方面的影响、核能、国际环境、海洋领域的“适用法”、国际法可适用的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从国际人权法、司法措施、区域合作等角度提出了相应的问题解决路径选择。

 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影响全球,具有重大且紧迫的研究价值,相应可行对策的提出刻不容缓。会议中,专家们结合模型、洋流等因素的分析,给予核污水排海对我国的影响以深入探究;结合国家责任与国际司法实践的分析,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大国责任承担、国际组织作用发挥的角度,肯定了消除国家间隔阂、建立信任的重要性;结合政治、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综合因素分析,共同深刻探讨了应对核污水排海问题的解决建议。

 会议第二阶段为“论文选题与写作”的交流与指导。会议中,多位博士研究生结合自己论文的选题依据、研究价值、结构安排等,向与会专家做了汇报。专家们分别从题目调整、文献综述、研究视角、文献占有率、章节重点、逻辑关系、理论的架构与建构等多个角度提出了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并从阅读书目的推荐、读书笔记的写作等方面,分享与交流了自身的学术研究经验。

 最后,金永明教授作总结发言。他对各位专家在福岛核污水排海问题上的真知灼见表示肯定,对专家们在学生论文写作上的耐心与细致的指导表示感谢,并对专家们的再次到来表示期待与欢迎。

 至此,本期“海洋治理与中国”研究团队学术会议在愉快的氛围中结束,会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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