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5日下午,我院极地与深远海问题研究团队利用线上会议平台成功举办“中国海大国际法学术沙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研究员刘丹受邀做了“钓鱼岛争端视角下的琉球法律地位”的主题报告。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中国海洋大学极地研究中心的全体师生,以及国内120多名从事国际法研究的学者、研究生参加了沙龙。报告由极地与深远海问题研究团队研究员董跃主持。
在报告中,刘丹副研究员结合其多年高校访学经历及对琉球法律地位研究的一手图文资料,以时间发展为主线图文并茂地阐述了近代琉球的历史和国际法地位,从应然与实然维度探讨了二战后至1972年琉球“返还”的领土地位,并对日本官方见解中包含的“钓鱼岛属于琉球、琉球属于日本,所以钓鱼岛属于日本”类似逻辑进行了驳斥。
报告分为钓鱼岛争端、琉球及中日主张,琉球王国的历史和国际法地位(结合钓鱼岛),二战后的琉球地位:条约法、托管法和军事占领法的视角(结合钓鱼岛)和结论四部分。
刘副研究员首先从钓鱼岛的地理位置及相关争端谈起,简单介绍了琉球群岛的名称及地理范围变迁,以时间发展为主线对“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本窃取钓鱼岛”、“美日对钓鱼岛私相授受非法无效”等中方主张所涉及的相关史料进行了梳理,并对“钓鱼岛主权属我”的部分地图进行了展示。之后为进一步阐释琉球王国的历史和国际法地位,刘副研究员全面、细致地介绍了明清时期中琉宗藩关系和朝贡往来、琉球王国前后“时间线”及三阶段地位和东亚藩属(朝贡)体制中琉球的国际法地位,驳斥了日方依据琉球“隶属关系”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并提出我国明清两代已将钓鱼岛纳入海防图并进行行政管辖、钓鱼岛是由中国人而非琉球人原始发现,日本窃占钓鱼岛后企图用“南西诸岛取代琉球称谓也难掩其窃土事实,日方主张“1885(至甲午战争)以来钓鱼岛多次实地调查后为‘无主地'的主张更是既不符合史实也是缺乏国际法依据的。为更直观地分析琉球国际法地位问题,刘副研究员对明清时期我方及日方涉钓鱼岛(含琉球) 的条约法进行了考察并详细对比分析了双方的论证路径。依据二战后涉琉球重要事件时间线,刘副研究员从国际法的视角分析了这一时期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所涉二战后琉球相关法律地位问题,如《旧金山和约》对琉球托管及所牵涉我国岛屿主权的条款的法律效力,二战后美国对琉球的长期占领如何定性与是否符合国际法,以及依据“剩余主权论”上世纪70年代初《琉球移交协定》美国将琉球“施政权”交给日本是否符合国际法等问题。最后对研究内容进行了简练的总结,认为近代日本根据钓鱼岛和“南西诸岛”的“行政隶属关系”主张钓鱼岛主权的根基不牢,二战后至1972年“琉球‘返还’ ”,存在应然维度下的琉球是“潜在的托管地”应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和实然维度下的琉球名为托管、实为占领,美国的做法既不符合军事占领法和《联合国宪章》,也违反了《旧金山和约》项下美国的义务,更违背了二战后民族独立及人民自决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并为我国当下现实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几点实质性建议。
在沙龙讨论环节,研究员董跃首先对刘丹副研究员前来汇报交流表示了感谢,并从报告内容的专业性、细致性等方面做了点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主编金永明研究员从独特的研究视角、跨学科的研究方法、翔实的研究资料等方面做了精彩的点评,并高度赞扬了报告中所提出的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国际法问题。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院长庞中英教授对当前钓鱼岛多种叫法及如何凸显群岛问题进行了提问;四川大学法学院张郭老师则对剩余主权概念、琉球群岛在国际法视角下的法律定位等进行了提问;浙江大学法学院王森博士对现代国际法如何看待及解释朝贡体制等进行了提问。更有多名不同高校的专家学者分别从研究内容的相关史料、史料对我国立场的证据意义等方面提出了问题。刘丹副研究员一一进行了回应。
此次沙龙是中国海大极地研究中心原“国际法学术午餐会”根据疫情调整后的延续,同时也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大海洋发展研究院支持的重点研究团队学术活动之一,并且兼顾研究生特色课程“海洋与极地法”的在线教学。
极地与深远海问题研究团队将在本学期每周一下午持续邀请国内外从事海洋与极地法律问题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进行学术报告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