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后字[2009]08号
关于后勤集团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规定(试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规范对集团公务车辆的管理,合理控制公务车辆开支,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特制定后勤集团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
一、公务车辆配备
1、承担多校区工作任务的相对独立的三级以上单位(含三级),因工作需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配备公务用车;
2、公务车辆车型、排气量需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符。除特殊需要外,不得选配高档轿车、越野车,排气量不得高于
二、公务车辆使用
1、集团公务车辆仅限本单位工作范围内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禁擅自出租、出借;
2、集团公务车辆不得用于个人上下班,车辆应停放在单位办公地点所在校区;
3、公务车辆外出应填写用车单,详细记录用车时间、地点、行驶里程及外出事由;
4、公务车辆未经集团总经理批准不得超出市区范围使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
5、集团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安排值班车辆,用于非工作时间应急使用。
三、公务车辆经费核算
1、公务车辆的使用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
2、公务车辆保险费、正常养护费及国家其他规费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车辆保险费由车队统一办理;
3、公务车辆燃油费按用车单月度累计里程核算。崂山校区车辆每月另加校区内使用定额100公里;鱼山校区车辆每月另加校区内使用定额50公里;担任值班任务的车辆,每月另加值班里程200公里;
4、车辆所属单位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用车单送综合办公室审核,经总经理签字后,凭用车单报销燃油费;
5、公务车辆更换总成(价值500元以上)及大型维修需经车队专业人员鉴定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6、事故车辆维修费及相关支出根据权威部门责任认定处理。因违反公务车辆使用规定发生的事故费用全部由车辆管理责任人承担。
四、后勤集团生产、经营性车辆可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五、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开始试行。
六、本规定解释权归后勤集团办公室。
后勤集团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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