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后勤集团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包括集团所有在岗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业绩、品德、知识、能力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注重德的考核。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品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等;
知识,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理论知识、技能水平和知识更新能力等;
能力,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协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标准。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七条 员工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很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改革创新能力,工作业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改革创新能力,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工作人员考核坚持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考核工作以各二级部门为单位(含车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由各单位根据工作人员表现情况随时记录,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年度考核每年年末由集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个人书面总结本年度政治思想表现和履职情况。
(二)民主评议。单位组织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三)部门评鉴。各部门根据个人总结和民主评议意见,进行综合评鉴,确定考核等次,并将结果反馈本人。
(四)集团审核。集团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反馈各单位。
第十三条 学校管理干部的考核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由集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单位应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以向集团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能参加正常晋升工资,并根据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应作为单位评选先进、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成立由办公会成员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和审核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对被考核人员的申诉意见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含车队)成立由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
第二十二条 单位考核工作小组职责
(一)依据集团考核办法,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
(二)组织、监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三)确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上报集团。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集团内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后勤集团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