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有关教职工:
根据青岛市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实行新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发放办法(新政策尚未公布,该政策初稿暂定:凡本人或配偶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无论面积是否达到标准,将不再进行补贴,具体以青岛市正式发文为准),近期青岛市将对2015年12月31日前住房补贴个人账户内余额进行销户或冻结。为此,学校在前期补充建档的基础上,现就教职工提取住房补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人员范围及材料
已建立住房档案并开设个人账户,且在1998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了具有房屋产权的新建商品房、政策性住房以及二手商品房的教职工(不含福利住房)。
序号 | 类别 | 需提交材料 |
1 | 在职(离校)人员:已购房,无不动产权证书 |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下列两类材料之一即可:①《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原件;②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
2 | 在职(离校)人员:已购房,有不动产权证书 | 提供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和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
3 | 离校人员:未购房且户口迁出青岛市 | 提供学校人事处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现户口所在地户口本原件(若为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本人单页) |
4 | 退休人员 | 提供退休证原件 |
5 | 已故人员 | 提供已公证的住房补贴公证书原件及指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
说明:
1、教职工在提交上述材料原件的同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同方向复印在一张A4纸)。
2、教职工在提交上述材料原件的同时,需提交本人签字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一份(教职工本人请将附件1下载打印后填写,填写要求模板见附件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国家部委新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因此,教职工提取住房补贴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单属于新开立账户,需填写《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该声明仅为金融机构开户使用,根据青岛市政策,住房补贴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不动产权证书为配偶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不动产权证书为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户口本或亲子证明。
4、现居住学校周转房、单身公寓(含浮山校区和崂山校区)的教职工,需将周转房、单身公寓交回学校方可办理提取住房补贴手续。
二、工作时间安排及程序
1、2017年9月19日至26日,房地产办公室对教职工的咨询进行答疑。联系电话:66782378,联系人:徐玲红,办公地点:行远楼207室。“海大职工之家”qq群(qq群号:379038539)同步进行咨询及解答。
2、9月27日至30日,房地产办公室人员将反映的有关问题集中审核处理并提交青岛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10月9日至13日,教职工本人到房地产办公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经工作人员审核录入系统后打印《青岛市职工支用住房补贴购房申请表》,教职工持该表到配偶单位对住房情况及是否实行补贴情况予以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
4、10月18日前,教职工将《青岛市职工支用住房补贴购房申请表》交回房地产办公室。
5、经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资金转存手续后,学校将在主页发布通知,教职工本人凭身份证或校园智能卡到房地产办公室领取所交材料原件及中国农业银行存单。
6、符合条件且未及时办理住房补贴提取的教职工,自2017年11月起,每月1日至5日(寒暑假除外)工作日可正常办理提取手续。
7、曾经提取过住房补贴的教职工,按照青岛市要求,于2017年底前对之前个人账户内余额进行销户。请该部分教职工务必本次或2017年11月1日至5日或12月1日至5日提交上述有关提取材料。符合青岛市住房补贴新政策(即未享受福利住房)的教职工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实行新的住房补贴标准并启用新的个人账户,具体政策及工作安排,将根据青岛市文件另行通知。
三、补贴查询系统及说明
在职教职工可登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首页《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查询系统》查询本人住房补贴信息。2015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实行新的住房补贴政策,在查询系统内没有体现。其中:
1、若查询系统本人信息与实际不符,职务职称(聘任时间以人事处2015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为准)或工作时间不符、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或有其他疑问的教职工,请于9月26日之前与房地产办公室联系。
2、根据青岛市住房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副科级(八级职员)和正科级(七级职员)及中级职称,补贴标准相同;副处级(六级职员)和正处级(五级职员)及副高级职称,补贴标准相同,因此查询系统中部分教职工职务职称未做相应变更。
房地产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