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及有关教职工:
我校自2002年底实行住房货币化改革以来,根据青岛市和我校住房货币化的有关规定,离退休和部分在职教职工已办理了货币化补贴的提取。现就2010年教职工提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职工提取住房货币化补贴,自本通知之日起持离退休证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二、在职教职工发放
(一)发放范围:2009年底以前所交材料符合青岛市及我校有关规定,且在
(二)提交材料:
1、教职工购买了青岛市范围内具有产权住房的。
①购买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商品房销售合同》或《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等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
②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买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2、教职工购买青岛市范围以外有产权的城镇住房,只能持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办理住房补贴提取手续。
3、房屋产权证所有人为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
4、教职工在提交上述材料原件的同时,须附复印件一份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三)现居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已购住房的须将租赁的周转房交回学校,可办理住房补贴提取手续。
三、凡未按规定填报住房货币化材料的,以及2010年1月以后新入校的教职工,补办货币化有关申报材料、提取手续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时间安排及操作程序:
1、
2、
3、经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资金转存手续后,通知本人凭身份证或校园智能卡领取存单。
办公地点:行远楼207房间 联系电话:66782378
房地产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