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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规则

Co-construction Rule

海底科学与探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共建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是中国海洋大学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和学院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为充分利用实验室先进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为国内外研究人员搭建一个国际化实验研究平台,根据《中国海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与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海底科学与探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实验室所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全面对外开放共享,支持国内外研究人员充分利用本室仪器进行实验研究,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章  开放共享的设备范围和共享方式

第二条  实验室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施)均列入开放共享范围,其中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设备:

(1)平台共享设备,指学校财政拨款建设经费购买的科研设备,由实验室管理;这些设备包括人事关系从学院迁转到实验室的固定人员负责的、在设备科备案的设备。共享方式为对外租赁、对内为借用。

(2)教授-实验室共建设备,指教授提供购买设备经费,实验室提供实验空间和技术人员管理维护的设备。共享方式为:该类所有共享设备的共享方式为租赁或支付测试费,设备共建方必须经过实验室管理部门授权方可优先优惠使用。

(3)教授共享设备,指教授独立利用自己或团队科研经费购买的设备,由实验室指定的责任教授或购买仪器的教授管理,实验室负责提供共享服务平台。共享方式为租赁。

 

第三章  开放共享对象

第三条  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的对象包括:

(1)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研究和实验技术人员;

(2)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在读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

(3)生产单位的科研和技术人员。

 

第四章  开放共享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室所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在满足实验室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的前提下全面对外开放。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生产单位的科学研究人员和分析测试人员,以及在读博、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在实验室培训合格后均可进入实验室亲自动手操作仪器或进行实验研究。

第五条  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

(1)实验室优先支持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和校内研究人员利用本室仪器进行科研和实验研究,在遵循第二章设备分类共享方式的管理原则下,在仪器设备、场地的使用和实验人员的指导等方面予以租借人优先优惠;租借人以项目合同方式支付实验室设备之外的实验人员业务指导费、耗材等辅助材料费。

(2)通过建立客座研究人员制度、设立开放基金等途径,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进行访问或合作研究。

(3)加强和国内外一流专家的交流与合作,对一些对推动实验室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以及对推动实验室技术改造的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研究,实验室优先安排机时并进行重点资助。

(4)实验室以项目形式支持具有创新构思的实验项目申请给予资助,通过组织参观、实验教学、创新实践和科研介入等形式,实验室对本科生和研究生全面开放。实验室通过设立创新基金,鼓励学生进行创新性科学实验和探索研究。

(5)在满足国内外研究人员的研究后,承接生产单位的分析测试任务,积极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地方经济服务。

 

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开放度,实验室实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责任专家负责制,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运行与管理,平台共享设备的共享使用也须征得设备责任专家和设备科备案的责任管理人许可。结合学科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发仪器功能和新的实验方法研究,进行数据质量控制。

第七条  实验室为开放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建立开放服务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于室外数据采集等观测设备的使用,需经过实验室主任或相关设备负责人、设备科备案的设备管理人同意后,通过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借用手续,签署租借合同(见附件)。设备归还时需设备负责人进行完好性检查,合格后,结束租借合同。如果设备归还时由损坏(不包括正常磨损),根据具体情况和学校相关规定及本共享规则、相关合同规定由借用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六章  测试收费与成果标注

第九条  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第十条  根据承担项目的不同,测试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

(1)对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人员、双聘人员和流动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无论使用平台共享设备、教授-实验室共建设备还是教授共享设备,一律实行低价有偿使用(只收取实验成本费),统一由实验室管理。

(2)对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及课题无关的项目实行市场价格收费。

(3)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共有。每项成果均应按规定标注,即成果完成人至少第二署名单位必须标注“中国海洋大学海底科学与探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青岛,266100”(Key Lab of Submarine Geosciences and Prospecting Techniques, MOE,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P.R. China);并注明“中国海洋大学海底科学与探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Opening Foundation of Key Lab of Submarine Geosciences and Prospecting Techniques,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其论文的电子版和2份抽印本或其它成果的复印件2份报送实验室备案。

第十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设备和测试种类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底科学与探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附件:海底科学与探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室外观测设备租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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