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07浏览次数:10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坚持注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早引导、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凡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入党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

入党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个人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4)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5)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学习工作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建立申请入党人员档案。

第七条学生党支部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时,要充分重视所在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基层团委、团支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从综合素质高的优秀团员中培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使共青团的后备军作用得到充分体现。教工党支部要注重在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支部须召集入党申请人所在单位(班级、系所或部门)人员开会征求意见,无记名填写《征求群众意见票》,出席会议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人数的80%,会议方为有效。获得的“同意”票数原则上不少于出席会议人数的80%,党支部才可以讨论研究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

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者,党支部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安排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新入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相关材料转至学校,可接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相关材料,或者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材料的,需重新提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

第十条党支部应当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学校党校按照“四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原则,指导、管理、协调各院(系)党委举办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各院(系)党委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每年举办1—2期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每期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学时。没有经过党课培训,或者虽经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70分以下)者,不能作为发展对象。党课成绩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书面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思想觉悟、群众观念、学习工作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对本单位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党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汇报。

(二)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应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参照第八条)。发展教职工党员,应征求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及同事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党员,应征求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同学的意见;发展本科学生党员,应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

(三)党支部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并报分党委、党总支审查备案。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应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结论性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范围是:发展对象本人、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配偶的父母、有抚养和继承关系的亲属等)。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基本情况,历史和政治表现、在重大政治斗争中(“文革”、八九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等)的表现和对邪教组织的认识态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及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等。政审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已经毕业离校或调出的人员,不能再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十七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预审。教职工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由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负责,每季度末进行研究。学生发展对象的预审由院(系)党委书记办公会负责。
预审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做好会议记录。

预审的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自传;(3)思想汇报;(4)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学生发展对象);(5)党课学员鉴定表;(6)党支部培养措施及过程(党员发展对象呈报表);(7)群众意见;(8)政审材料;(9)《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

学生发展对象预审通过后,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审查登记表》,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发放《入党志愿书》。审查工作于每月底进行。

第十八条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一般在预审之后、支部大会讨论之前,采取公告栏书面公示或网上公示等方式进行。学生发展对象的公示由院(系)党委负责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教职工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在全校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结果和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以及公示的期限、基层党组织名称、电话、电子邮箱等。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上级党委汇报,对有问题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对无反映和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可着手发展。

第十九条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一条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团组织推优意见、党内外群众意见、学习工作情况、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由发展对象表示自己对大家所提意见的态度及今后的决心。

(五)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六)支部委员会向大会宣读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草拟的“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1)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主要是发展对象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成长提高的情况,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按照党员标准衡量还存在那些缺点等;(2)政治审查情况。发展对象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是否清白或清楚;(3)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要写明本支部共有党员多少人,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多少人,实到会多少人,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党员各多少人。

(七)支部大会对支部委员会草拟的决议进行认真地讨论和修改。决议用词要准确,文字要简洁。对发展对象要恰当地概括其主要表现,优点要评价恰当,实事求是,提出缺点和不足,同时要对发展对象提出今后的希望。

(八)支部大会对决议进行表决通过。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在正文下方写上支部的名称和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党委审批前,由党委组织部指派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一个月内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组织员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组织部和发展对象所在党委反馈谈话情况。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预备党员的审批,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教工党支部要及时将教工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各分党委、党总支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学生预备党员的审批,学校党委授权院(系)党委负责。院(系)党委召开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审批结果连同入党材料、《预备党员信息表》一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预备党员被批准后,其有关入党材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保管。学生的入党材料由院(系)党委负责存入本人档案。未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有关入党材料全部返回所在党支部。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接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七一”前后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了解,主要考察其政治表现,组织观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情况,工作、学习表现,对支部大会所提缺点的改正情况。预备党员要认真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的结果和预备党员的汇报情况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对预备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本人指出,帮助他们克服缺点。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应认真负责地将其转正前培养期档案悉数归入人事档案进行移交。

对新入职、入学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认真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培养期档案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而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违反党章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党支部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中学入党的预备党员要参加我校的党课学习和考试。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实行民主评议,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刻苦程度、工作情况、遵纪守法、群众威信,特别是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等进行严格的党员民主评议。评议认为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对评议认为预备期内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学习、工作不认真努力,群众威信不高的预备党员进行批评教育,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包括:本人按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参照第八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公示(公示时间、范围、要求与党员发展对象公示相同);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支部大会讨论(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表决通过。教工预备党员转正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由院(系)党委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三十四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由院(系)党委负责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发展党员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负责,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细化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三十七条各分党委、党总支要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培养联系人,并进行系统的培训。要按党员信息统计有关规定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名册,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管理监督,实行工作责任制。发展党员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党组织或个人的责任。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在学生组织发展工作中,院(系)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党委干事为材料审查具体责任人。有关责任人调离或岗位调整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与接替人做好入党材料的交接工作,明确责任,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第三十九条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定期检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检查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和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青岛海洋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海大党字〔20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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