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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习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发布者:周熠发布时间:2023-08-26浏览次数: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办法》(海大研字〔201827号)、《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海大研字〔201829号)等文件,结合经济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习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学习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态度端正、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课程、成绩优秀的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学习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人,评选时间为硕士研究生二年级的春季学期(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为二年级的秋季学期),奖励人数不超过该年级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只可参评1次学习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学习奖学金实行申请制,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并记入其学籍档案。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二)申报具体要求

学习态度端正、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课程、成绩优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参评。

(三)评选学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学习奖学金申请资格:

1.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者其他保留学籍情况;

2.处于学校、学院纪律处分期限内尚未解除;

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

第二章 评定办法

第七条 按照课程加权平均分排序评先。将研究生课程分为基础类和非基础类,基础类占70%,非基础类占30%。计算公式如下:


注:1. ai代表基础类课程成绩:其中,学术学位和国际商务、物流工程与管理专业学位的基础类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课;金融、保险专业学位的基础类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课和核心专业课; n指学生所修基础类课程的门数;ci=该门课程学分/基础类课程总学分。bj指非基础类课程:学术学位的非基础类课程具体包括核心专业课、专业课、公共选修课;金融、保险专业学位的非基础类课程是指专业课;国际商务、物流工程与管理专业学位的非基础类课程是指核心专业课、专业课;m指学生所修非基础类课程的门数;dj=该门课程学分/非基础类课程总学分。

2.所有课程均以首次考试取得的成绩进行计算,重修取得的成绩、免修课程、跨学科课程不计算成绩。

3. 实践模块与培养环节中的各项内容及补修课只作为能否毕业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计入奖学金评定成绩内容之内。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评定程序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科(学位点)负责人、本院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等为成员的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定实施细则及评定工作,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定程序

1.各硕士研究生班级成立学习综合成绩评定小组;

2.研究生本人向班级学习综合成绩评定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系工作小组组织各班级评定小组根据研究生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研究生在学习中的表现,对研究生的学习综合成绩进行初步认定,在班级内公示且无异议后提交系工作小组,系工作小组审核无误后提交学院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4. 学院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研究生的申请、相关证明材料、违规违纪记录等进行最终审核评定;     

5. 研究生学习奖学金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且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奖助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评定结束后,若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定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并根据《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海大学字〔201747号)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经济学院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面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施行。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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