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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周熠发布时间:2023-08-26浏览次数:17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按照上级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国海洋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和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两种决策形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事业发展及文化建设、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办学规模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实施;

(三)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方案,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六)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七)学院宣传思想工作、大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保密管理、安全稳定、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以上重大表彰、全校性的重要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院系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选拔;

(二)各类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三)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推荐统一战线代表人士人选;

(四)审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涉及全院性重要工作的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调整。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二)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三)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领导班子成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内容包括:预算外项目,单项支出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资金款项;预算内项目,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超出预算需支付的款项;重大捐赠运作事宜;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机制与程序

第七条按照学校要求,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委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

第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党政联席会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条出席党政联席会的正式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二条 非涉密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要以适当形式在院内公开,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监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会议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委会会议事规则或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提出,议题应经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十七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会议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婚姻关系人、直系血亲关系人、近姻近亲关系人等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当事人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主管的负责人和实施的部门及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会议议事情况和决定,经批准公开之前,参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存档。

第五章 决策落实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在执行决定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时,个人、少数人不能改变原决定,应及时提交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决定的落实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书记、院长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错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根据事实、性质及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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