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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 | 2020年江苏省海安市公开选调优秀青年人才简章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1-13浏览次数:144

为进一步拓宽高素质专业化年轻干部的来源,强化海安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经研究,决定公开选调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优秀青年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对象和名额

选调对象:面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调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面向部分“双一流”大学(名单附后)选调应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选调名额:20名左右。



二、选调条件

1. 选调对象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

2. 思想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感强,志愿到基层工作;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好,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 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应如期毕业并在2020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0年的12月31日)。

4. 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8周岁(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聘人选:

(1)最高学历所学专业为海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律、审计、经济、工商管理、城建规划、建筑工程、交通工程、电子信息、网络管理等学科;

(2)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具有学生干部经历,获校级以上综合奖励。

6. 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7.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已在海安工作的不在此次选调范围之内。




三、选调程序

1. 报名与初审。报名人员将报名材料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88862141@163.com。邮件主题注明“姓名+院校+专业+学历+手机号码”。报名材料包括:

(1)《江苏省海安市公开选调优秀青年人才报名登记表》和《报考人员信息汇总表》电子表格;

(2)身份证、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国(境)外毕业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学习成绩单、表彰奖励、院系党组织出具的学生干部任职证明及其他证书、工作成果及发表的文章等原件扫描件;

(3)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35×45mm蓝底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内)。

报名时间:2019年12月20日9:00至2020年2月29日17:00

报名结束后,按照有关选调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

2. 初试与复审。对通过初审的报名人员进行初试。初试采取面谈或面试的方式进行,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初试时进行资格复审,报名人员须提供报名材料原件,未能完整提供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视为复审不通过。通过初试与复审,按一定比例确定进入综合能力考评人员名单。

3. 综合能力考评。采取一定形式对通过初试人员进行综合能力考评,综合考评内容以考察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为主。考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 确定人选。根据初试和综合能力考评结果择优确定拟选调人选。

5. 体检考察。对拟选调人选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按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体检、考察期间有不适宜选调情形或主动放弃的,依次一次性进行递补。

6. 公示与聘用。对通过体检和考察的拟选调人选进行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使用的,凭学历、学位证书办理聘用手续。




四、培养管理

1. 选调人员纳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由海安市组织、人社部门跟踪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2. 新选调人员在海安落户的,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落户补助,市外人才5000元,海安籍人才3000元;三年服务期内,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按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1500元标准享受专项津贴;首个聘用期满后,继续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海安首购商品房且用于自住的,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0万、硕士研究生每人8万、本科生每人5万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分三年发放。

3. 选调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一般安排到区镇(街道)、重点园区或重大项目锻炼。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或不服从组织安排、违反聘用管理规定的,解除聘用合同。

4. 定期组织优秀青年人才开展座谈交流,及时掌握情况。建立优秀青年人才信息库,对其培养、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出培养使用建议方案。



五、纪律监督

选调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主动接受纪委监委和社会监督。信息发布网址:海安市人民政府网(www.haian.gov.cn)、海安党建网(djw.haian.gov.cn)。

政策咨询电话:0513-88833196。

监督电话:0513-88901135(海安市纪委监委)。

本简章由中共海安市委组织部、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部分“双一流”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东北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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