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培育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8-26浏览次数:301

  
海大研字〔2009〕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加强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素质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引导博士研究生选择创新性研究课题并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特设立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培育基金。
第二条 中国海洋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基金由学校拨专款设立,研究生教育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加强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培育基金的管理,特制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遴选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一般应为我校在读三年级博士研究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 爱国敬业,品行端正,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科研能力突出,考核成绩优秀。
2. 学位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可望取得国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的原创性成果。
3. 博士研究生申请前须已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创新性研究成果。要求自然科学类博士生已在影响因子居同学科前15%的国际期刊上至少发表(含接收)3篇论文;人文社科类已在国内公认的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5篇论文。
4. 学位论文选题来源于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或课题,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
5. 指导教师须是博士研究生申请者论文选题来源的负责人,治学严谨,学术成就突出且已有同领域创新性的成果或论文。
第五条 遴选由研究生教育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每年秋季组织1次。具体程序如下:
1. 个人申请。具备上述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填写《中国海洋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培育基金资助申请书》,由导师和所在学院(所)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
2. 专家考评。研究生教育中心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采取答辩形式,对申请立项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课题研究情况以及博士研究生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进行考评。
3. 学校审定。研究生教育中心将根据立项申请和专家考评结果提出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培育基金资助计划,并报校长审核批准。初选名单上网上公示,公示期15天,无异议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 资助及基金管理
第六条 学校每年拨出专款,建立优秀博士论文的培育基金,用于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的培育计划资助。经费由研究生教育中心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监督。
第七条 对获得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培育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具体资助方式如下:
1.培育基金总额4万元,主要用于“奖学金”和科研补助经费等。
2.奖学金参考二级讲师工资额度¥20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3.科研补助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分为2次下拨。确定资助后下拨第一笔资助60%,中期考核结束后下拨第二笔40%。
4.为确保基金真正发挥作用,实行项目责任制。予以基金资助的申请人须向研究生教育中心提交实施计划,签订协议书,并拟订预期成果及资助经费支出预算。
5.研究生教育中心每年12月对项目进行中期考核。受资助者在中期考核时需提交一万字左右的学位论文摘要、已完成成果有效证明复印件及第一笔资助使用情况说明。通过考核者继续予以资助,未通过者停止划拨剩余款项。
6.予以资助的培育计划一般在1-2年内完成。
7. 经费分期直接划拨到各学院专门帐户,院系负有经费管理的责任。博士研究生可凭科研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经导师签字后报销。
8.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培育基金经费支出范围:
(1)学位论文资料的收集与论文写作的相关费用,包括复印、网络、必要的出差、购书、学术会议、计算机耗件、论文录入排版和装订等方面的费用;
(2)学位论文科研工作相关的小额度实验材料费或调查费用;学术论文发表的版面费;
(3)生活津贴。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九条 获资助者应按立项申请,潜心科研,做出高水平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加强指导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保证博士学位论文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获资助的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先完成“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培育基金结题报告”。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在博士学位论文中注明“受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培育基金资助”,英文翻译统一为“Supported by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Foundation of Graduate School of the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第十一条 受资助期间论文答辩前要求至少发表6篇与学位论文有关被SCI(SCIE)收录、或EI收录、或ISTP收录、或SSCI收录、或CSCI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论文。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受资助博士生为第一作者,且中国海洋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并注明“受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培育基金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海洋大学
                            ○○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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