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十二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经审查符合《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者,授予学士学位。
本校的本科毕业生,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要求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我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可授予学士学位专业)本科毕业生,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必须严格按教委规定的程序,组织资格考试,经二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报省教委核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课程学习要求
1. 学位公共课 3门 7学分
2. 学位基础课 3~4门 8~10学分
3. 学位专业课 2~3门 5~8学分
4. 专业选修课 4门 8~12学分
5. 前沿讲座 4次 2学分
6. 教学实践(只限应届统招生) 1学分
学位课程必须闭卷考试,考试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
同等学力学生和跨一级学科学生须补修覆盖本学科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原则上不少于2~3门,学分另计,但不能顶替以上各项规定学分。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八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要求能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3. 论文具有创新性见解,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成果。
第九条 博士学位课程
1. 学位公共课 2门 5学分
2. 学位专业课 1~2门 3~6学分
3. 专业选修课 1~2门 3~6学分
4. 前沿讲座 6次 2学分
学位课程必须闭卷考试,考试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
同等学力学生和跨一级学科学生须补修覆盖本学科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原则上不少于2~3门,学分另计,但不能顶替以上各项规定学分。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评阅及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内容一般包括目录、中英文摘要、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和必要的附录、致谢。
1. 硕士论文:要求能掌握本学科专业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在基本论点、理论分析、计算方法、实验技能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或用已有的理论方法解决新的课题,在学术上应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篇幅一般不少于3万字,文科一般不少于4万字,中英文摘要各1000字左右。
2. 博士论文:要求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必须重点阐明本领域前人已有的成果和自己创造性的贡献,在理论上实践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意义。篇幅一般不少于5万字,文科一般不少于8万字,中英文摘要各1500字左右。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
1. 硕士论文:学位论文在答辩前一个月完成。应聘请二位以上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是副教授以上的专家,论文评阅人的确定及评阅手续的办理,由各院(系)专人负责,研究生本人及指导教师不得介入。学校通过一定方式对论文评阅情况进行检查。
2. 博士论文:学位论文在答辩前三个月完成。由导师组织校内同行专家进行预答辩。答辩前二个月,将预答辩通过者的论文、摘要、有关材料交校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从专家库中聘请五位以上专家评阅论文,其他人不得介入。
3. 学位论文质量定量评议计算办法
(1)学位论文定量评议指标共分五大项,满分为100分,其中:
①立论依据(15分);
②研究方案和实验设计(20分);
③数据处理与结论(15分);
④论文格式与写作(20分);
⑤论文创新性及学术成果(30分)。
五大项按设定的分数打分,然后五项之和作为总分。
(2)依据上述总分,将论文综合评价等级分为四个等级:“优良”(≥85)、“合格”(70~85)、“基本合格”(60~70)、“不合格”(<60)。
4、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执行办法:
(1)博士学位论文:对于五位评阅专家反馈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综合评价等级”,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延缓答辩。
情况一:两位以上专家(含两位)评阅意见为“不合格”;
情况二:一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且另外两位以上专家(含两位)评阅意见为“基本合格”。
(2)硕士学位论文:对于两位评阅专家反馈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综合评价等级”,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延缓答辩。
情况一:两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
情况二:一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再送一位专家,若意见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3)其它情况,可以进入论文答辩阶段。毕业研究生应就论文评阅中修改意见认真做出修改,填写《学位论文修改书》。对评阅结果出现“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学位论文,请导师严格把关,按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指导与督促学生修改,学位论文答辩会上由答辩秘书宣读所有的评阅意见,导师发表申述意见。
(4)延缓答辩的期限为六个月以后至二年以内,再次专家评阅及答辩在此期间完成。延缓答辩期间不再发放奖学金,学生可落实工作岗位,边工作边修改论文,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进行答辩者,则取消学籍,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
1.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副教授以上专家五人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二人。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查批准。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教授以上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博导不少于三人,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三人。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查批准。若有不同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裁决后决定是否聘请。
2.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议时应离席回避。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议,写出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由主席签字。会议要有记录。
3. 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人宣布论文答辩结果(具体讨论过程、内容及投票表决情况应向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程序
1.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申请人姓名、论文题目等;
2. 导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及从事科研工作情况;
3. 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半小时,博士论文不超过一小时);
4. 与会者提问研究生答辩;
5. 休会:导师、研究生、列席旁听人员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及《学位论文修改书》,委员就论文及答辩情况交换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论文是否通过、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
6. 复会:导师和研究生回到会场主席宣布论文是否通过和对论文的评语。
论文需经全体答辩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未出席答辩会的委员不得会外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委员会决议、会议记录需经主席审阅签字。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未获得通过,答辩委员认为可以进一步修改时,也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半数以上通过,作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内(硕士论文一年,博士论文二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交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五条 如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论文学术水平,除作出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进行授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在补上博士学位课程后,办理博士学位授予手续。
如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硕士学位者,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 学位申请及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完成了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论文答辩,即可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分管院长指定专人(一般为各院、系研究生秘书)负责将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摘要、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答辩表决票、课程成绩单,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或其他成果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议,并对申请者作出是否授予学位建议(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能作为通过),经分会主席签字,连同有关材料由专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整个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表现情况,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是否授予相应的学位,开会出席人数应为委员会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是委员会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作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经主席签字,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学位者发出授予学位通知,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自提交论文及有关表格后,在整个论文评阅、答辩讨论及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期间严禁进行非正当活动,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一切有关人员要严守纪律,申请者本人不应了解的一切内容,严禁泄露,违反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未通过授予学位的研究生,不得再提出复议。
第七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委员会成员除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外,应有各学科的其他带头人和有关党政领导参加,成员名单经校长同意,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本校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 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四) 审批申请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及指导教师名单;
(五)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 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并需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未出席委员不得会外委托他人,或通讯方式投票。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以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报告。因此,尚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定研究生学科、专业建设、导师队伍建设、专业培养方案、学位课程建设等有关本院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新问题;
(二) 审查并通过接受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三)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以及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考试委员会名单;
(四) 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五) 提出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 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七) 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名单;
(八) 将有关授予学位的有争议问题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位分委员会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建议,至少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出席委员的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或下达的文件有矛盾之处,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来源于《研究生工作手册》)